
廢棄法度。 北齊 劉晝 《新論·法術》:“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
“棄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本義:廢棄法度
源自古代治國理念,指統治者或管理者主動廢除、忽略法律制度。例如北齊劉晝在《新論·法術》中強調:“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意為治理國家若廢棄法律,則無法實現長治久安。這一用法多用于政治或曆史語境,強調法治的重要性。
引申義:違反法律
現代語境中,“棄法”更多指個人或組織對法律的無視與違背,例如逃稅、交通違規等行為。該用法常見于社會批評場景,強調對法律秩序和規則的破壞。
辨析:前者側重“主動廢除制度”,後者側重“被動違背規則”。例如古代君主“棄法”可能導緻國家混亂(本義),而現代企業“棄法”則指向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引申義)。需注意語境差異,避免混淆。
在現代漢語中,"棄法"是一個常見的詞彙,具有深刻的含義。同時,分解這個詞彙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形成和含義。由于篇幅限制,下面将對"棄法"進行部首和筆畫的拆分、來源、繁體字形、古時漢字寫法以及提供一些例句、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
"棄法"由"弓"和"去"組成,其中"弓"為主部首,表示與箭弓有關的意思,"去"為輔部首,表示去掉或放棄的意思。拆分後這個詞彙筆畫總共有5畫。
實際上,"棄法"是一種法律術語,起源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它最早出現在《周禮·樂書·樂器》中,用來指代放棄或背離法律規定的行為。
在繁體字中,"棄法"的寫法為「棄法」。繁體字形的變化使得這個詞彙在不同地域和寫作習慣之間有一定差異。
在古代漢字書寫時期,"棄法"的寫法沒有太大變化。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這個詞彙的意義和形式。
1. 他為了達到個人目的而選擇了棄法的道路。
2. 當社會秩序崩潰時,人們容易陷入棄法違法的狀态。
1. 棄職:放棄工作職位。
2. 棄權:放棄自己的權利。
3. 反棄:表示不再放棄。
1. 抛棄:指因某種原因而主動或被動地抛掉、離棄。
2. 廢棄:指将某物不再使用。
1. 遵法:指遵守法律的規定。
2. 守法:指遵守法律、奉公守法。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棄法"這個詞彙的含義和形成曆史。同時,了解它的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有助于豐富我們的詞彙量和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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