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法度。 北齊 劉晝 《新論·法術》:“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
棄法,漢語詞彙,指違背或舍棄法律規範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語境與倫理讨論。其核心釋義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基本詞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廢棄法律;不按法律行事”,強調對既有法律體系的背離行為。例如《商君書·修權》中“棄法而好私議”即指統治者舍棄法度、偏信私見。
構成要件
根據《法學大辭典》解釋,棄法包含主觀故意與客觀違法兩個層面,既要求行為人明知法律規定,又存在實際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表現。
文化衍生義
《中華倫理辭典》擴展指出,該詞在現代語境中常引申為“突破陳規的創新行為”,如科技創新領域“棄法舊制”的表述,此時詞性轉為中性甚至褒義。
“棄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本義:廢棄法度
源自古代治國理念,指統治者或管理者主動廢除、忽略法律制度。例如北齊劉晝在《新論·法術》中強調:“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意為治理國家若廢棄法律,則無法實現長治久安。這一用法多用于政治或曆史語境,強調法治的重要性。
引申義:違反法律
現代語境中,“棄法”更多指個人或組織對法律的無視與違背,例如逃稅、交通違規等行為。該用法常見于社會批評場景,強調對法律秩序和規則的破壞。
辨析:前者側重“主動廢除制度”,後者側重“被動違背規則”。例如古代君主“棄法”可能導緻國家混亂(本義),而現代企業“棄法”則指向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引申義)。需注意語境差異,避免混淆。
扒車白仁巴黎公社悖晦辯才無閡餐服慚媿讒妾稱秩傳觀春肥等當冬狩遏截額手非舉肥腥憤青福功浮麋高空狗續侯冠觀場貴酋旱煙筒河北梆子黑鬼橫草不拿,竪草不拈鴻體歡熱假詞獎項家食技業控制系統口詞苦盡甜來攔駕雷開淩床鈴合離顔論禅鹿砦明君末尼教陌上歌拳摯柔麗山戶設刑始末緣由松炬退讬完絜頑疏鎢錥纖隸鮮淩淩銷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