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荒廢不用之地。《漢書·匈奴傳上》:“ 東胡 使使謂 冒頓 曰:‘ 匈奴 所與我界甌脫外棄地, 匈奴 不能至也,吾欲有之。’” 唐 柳宗元 《钴鉧潭西小丘記》:“丘之小不能一畝,可以籠而有之。問其主,曰:‘ 唐氏 之棄地,貨而不售。’”
(2).丢棄田地。《宋史·劉摯傳》:“ 紹聖 初, 來之邵 、 周秩 論 摯 變法、棄地罪,奪職知 黃州 。”
"棄地"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主動放棄或被迫割讓的領土,常見于曆史文獻中描述國家間的疆域變動。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的釋義,可具體拆解如下:
本義為抛棄、舍棄。《說文解字》釋:"棄,捐也",引申為主動丢棄或被迫放棄的行為。
指土地、疆域。《爾雅·釋地》注:"地,土田也",強調其領土屬性。
組合後,"棄地"即指被統治者主動或被動放棄管轄的土地。
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因戰敗或外交壓力被迫割讓領土,如《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載趙國"欲勿予(和氏璧),即患秦兵之來",暗含棄地保國的策略。
古代軍事家主張"棄地誘敵",如《孫子兵法》"途有所不由,地有所不争",指暫時放棄次要地區以集中兵力。
唐宋文獻中漸引申指未被耕種的荒地,如柳宗元《捕蛇者說》描述農田"殚其地之出",反襯棄地的荒蕪狀态。
儒家視角下,棄地常關聯君主失德。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評:"棄地者,棄其民也",強調領土喪失與統治責任的關聯。
當代漢語中,"棄地"多用于曆史研究領域,如描述清末《瑷珲條約》中黑龍江以北領土的喪失。生态學領域偶借指退耕還林的撂荒地,但屬非主流用法。
權威參考來源
“棄地”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基本含義
指主動放棄疆土或領地,常見于古代戰争策略中。例如,為保全核心區域或避免更大損失,選擇暫時舍棄部分領土。
延伸義:也可比喻放棄自身權益或利益,如談判中妥協部分條件以達成整體目标。
曆史背景與使用場景
典型例子如《漢書·匈奴傳》中匈奴與東胡關于“瓯脫外棄地”的記載,以及唐代柳宗元《钴鉧潭西小丘記》提到的“唐氏之棄地”。現代多用于曆史分析、戰略讨論或比喻性表達。
荒廢的土地
指未被利用或廢棄的田地、區域,如《宋史·劉摯傳》中提到的土地荒廢現象。
丢棄田地的行為
強調主動放棄耕種或管理農田,例如因戰亂、災荒導緻農民被迫棄地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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