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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事的意思、佥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佥事的解釋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佥事。 元 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時廢。《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 朱國楨 枉勘平人 謝二六 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衆證明白。”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兵制三》:“ 有明 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2).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魯迅 《墳·從胡須說到牙齒》:“我曾經是*********的佥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佥事(qiān shì) 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存在于宋、元、明、清四代,其具體職責和品級隨朝代和所屬機構不同而變化,但核心含義是協助主官處理文書、監察或行政事務的屬官。

  1. 起源與基本職能: 佥事一職最早可追溯至金代,在元代成為較常見的官職。其名稱中的“佥”有“共同”、“籤署”之意,“事”即事務,合指共同籤署、處理文書或協理事務的官員。主要職責包括協助長官處理公文、參與議事、分理具體政務或負責監察等。例如,在按察使司(主管司法監察)中,佥事常作為副職,協助按察使工作。

  2. 明代的重要設置: 在明代,佥事是都指揮使司、按察使司等省級重要機構中的固定官職。例如:

    • 都指揮佥事:為都指揮使司(掌管一省軍政)的屬官,通常設四人,秩正三品或從三品,地位僅次于都指揮使和同知,負責協助處理衛所軍務。
    • 按察佥事:為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司法監察)的屬官,分道巡察,負責具體監察、刑名事務,品級一般為正五品。明代還在一些中央機構如通政使司等設佥事。
  3. 清代及演變: 清代沿襲明制,在都司、按察使司中繼續設置佥事。但隨着行政制度的調整,其重要性有所下降。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廷廢除了按察使司佥事一職,其職能并入道員(如分巡道、分守道)。都指揮使司系統在清代也逐漸式微并被取代。

  4. 詞義與文化内涵: 從字義看,“佥”有“皆”、“衆”之意,引申為“共同”;“事”指職務、事務。“佥事”即共同處理事務之官,體現了其在官僚體系中作為副手或分理具體事務的角色定位。該官職反映了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層級分明、分工協作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佥事”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境理解:

一、基本解釋

  1. 讀音:佥事讀作qiān shì,其中“佥”意為輔助、共同,“事”指事務或職責。
  2. 核心含義:指古代及近代的官職名稱,相當于副職或助理,主要協助主官處理事務。

二、曆史演變與職能

  1. 金元時期

    • 始設于金代,如按察司佥事,負責司法監察。
    • 元代擴展至軍事機構(諸衛、親軍)和民政機構(廉訪司、安撫司)。
  2. 明清時期

    • 明代廣泛設置,都督府、都指揮使司、按察司等均設佥事,屬中高級官員(如戚繼光世襲登州衛指揮佥事)。
    • 清代沿用,乾隆時期廢除。
  3. 近代用法

    • 北洋政府時期:中央官署中級官員,如教育部佥事(魯迅曾任此職)。
    • 民國初期:延續至各部局,後廢除。

三、補充說明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沿革,可參考《元典章》《明夷待訪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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