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佥事。 元 時諸衛、諸親軍及廉訪、安撫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揮、按察、宣慰、宣撫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時廢。《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撫司僉事 朱國楨 枉勘平人 謝二六 身死,雖無招承,其始謀情節,衆證明白。”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兵制三》:“ 有明 武職之制……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二回:“憲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嚴展狗才。”
(2).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 魯迅 《墳·從胡須說到牙齒》:“我曾經是*********的佥事,因為‘區區’,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
佥事(qiān shì) 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存在于宋、元、明、清四代,其具體職責和品級隨朝代和所屬機構不同而變化,但核心含義是協助主官處理文書、監察或行政事務的屬官。
起源與基本職能: 佥事一職最早可追溯至金代,在元代成為較常見的官職。其名稱中的“佥”有“共同”、“籤署”之意,“事”即事務,合指共同籤署、處理文書或協理事務的官員。主要職責包括協助長官處理公文、參與議事、分理具體政務或負責監察等。例如,在按察使司(主管司法監察)中,佥事常作為副職,協助按察使工作。
明代的重要設置: 在明代,佥事是都指揮使司、按察使司等省級重要機構中的固定官職。例如:
清代及演變: 清代沿襲明制,在都司、按察使司中繼續設置佥事。但隨着行政制度的調整,其重要性有所下降。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廷廢除了按察使司佥事一職,其職能并入道員(如分巡道、分守道)。都指揮使司系統在清代也逐漸式微并被取代。
詞義與文化内涵: 從字義看,“佥”有“皆”、“衆”之意,引申為“共同”;“事”指職務、事務。“佥事”即共同處理事務之官,體現了其在官僚體系中作為副手或分理具體事務的角色定位。該官職反映了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層級分明、分工協作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
“佥事”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境理解:
金元時期
明清時期
近代用法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沿革,可參考《元典章》《明夷待訪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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