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名。 金 置按察司佥事。 元 时诸卫、诸亲军及廉访、安抚诸司,皆置僉事。 明 因之,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僉事。 清 初沿用, 乾隆 时废。《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抚司僉事 朱国楨 枉勘平人 谢二六 身死,虽无招承,其始谋情节,众证明白。” 清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兵制三》:“ 有明 武职之制……平时有左右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户、百户、镇抚之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二回:“宪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严展狗才。”
(2).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 鲁迅 《坟·从胡须说到牙齿》:“我曾经是*********的佥事,因为‘区区’,所以还不入鞠躬或顿首之列的。”
佥事(qiān shì) 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主要存在于宋、元、明、清四代,其具体职责和品级随朝代和所属机构不同而变化,但核心含义是协助主官处理文书、监察或行政事务的属官。
起源与基本职能: 佥事一职最早可追溯至金代,在元代成为较常见的官职。其名称中的“佥”有“共同”、“签署”之意,“事”即事务,合指共同签署、处理文书或协理事务的官员。主要职责包括协助长官处理公文、参与议事、分理具体政务或负责监察等。例如,在按察使司(主管司法监察)中,佥事常作为副职,协助按察使工作。
明代的重要设置: 在明代,佥事是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等省级重要机构中的固定官职。例如:
清代及演变: 清代沿袭明制,在都司、按察使司中继续设置佥事。但随着行政制度的调整,其重要性有所下降。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廷废除了按察使司佥事一职,其职能并入道员(如分巡道、分守道)。都指挥使司系统在清代也逐渐式微并被取代。
词义与文化内涵: 从字义看,“佥”有“皆”、“众”之意,引申为“共同”;“事”指职务、事务。“佥事”即共同处理事务之官,体现了其在官僚体系中作为副手或分理具体事务的角色定位。该官职反映了古代中国官僚制度中层级分明、分工协作的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
“佥事”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和语境理解:
金元时期
明清时期
近代用法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沿革,可参考《元典章》《明夷待访录》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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