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nd back] 帶有強制性地把人送走
遣送回原籍
(1).送嫁。謂以財物送女出嫁。《宋書·武帝紀下》:“諸主出適,遣送不過二十萬,無錦繡金玉。”
(2).舊指術士以法術驅逐妖邪。《禅真逸史》第十三回:“前者在城之日,何日不燒符念咒遣送,并沒一些靈驗,無法可處。”
(3).發送。 瞿秋白 《亂彈·“匪徒”》:“最近 上海 不是有九百多 日本 兵因為‘思想不穩’而被遣送回國嗎?”
(4).猶送葬。指喪葬禮儀。《東觀漢記·東海恭王彊傳》:“王恭遜好禮,以德自終,敕官屬遣送,務行約省,茅車瓦器,以成王志。”
"遣送"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行政屬性的動詞,指由官方機構依法将被管轄對象強制送回原屬地或指定場所的行為。其釋義可從三方面展開:
基本詞義與詞性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遣送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人員強制送回原處",詞性為及物動詞,強調執行主體的權威性。該詞由"遣"(派出、打發)與"送"(傳遞、移交)複合構成,《漢語大詞典》指出其核心語義特征為"官方主導的強制性移送"。
法律場景應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框架下,遣送特指公安機關對非法入境、居留或就業的外國人實施的強制離境措施,具有行政處罰性質。例如"遣送出境"作為常用法律術語,需配合拘留審查等程式實施。
社會管理範疇
民政系統運用遣送制度處理流浪乞讨人員時,依據《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需遵循"查明身份—聯繫家屬—護送返鄉"的救助流程,與刑事強制措施存在本質區别。
該詞與近義詞"遣返"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側重移送過程本身,後者強調返回原屬地的結果;與"押送"相比,遣送更突出行政屬性而非司法監管屬性。
“遣送”是一個法律和行政術語,指通過強制手段将特定人員送回原籍、原國或指定地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規,以下情形可實施遣送:
英語譯為“deport”或“repatriate”,德語為“abschieben”,均強調官方強制屬性。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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