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遣官員。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遣使審恤之始》:“ 廖恭敏 為刑部左侍郎,以歲儉民貧,差官不無擾民,但令撫按及按察司,自清刑獄,其遣官俟豐年再議。”
"遣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朝廷或上級派遣官員執行特定公務。具體解釋如下:
字義拆解:
完整釋義: "遣官"指的是中央政府或地方高級官府出于公務需要,正式委派官員前往某地處理特定事務的行為。這通常涉及代表朝廷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如巡視、調查、傳達旨意、主持儀式、處理糾紛等。
使用場景(古漢語語境):
“遣官”是一個具有明确行政指令色彩的動詞性短語,專指古代政府體系中官方正式派遣官員外出執行公務的行為。它體現了中央集權制度下,通過委派官員來實現對地方或特定事務的管理與控制。
參考來源說明: 由于未能在本次搜索中直接檢索到權威線上漢語詞典(如《漢語大詞典》、《辭海》網絡版、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包含“遣官”詞條的具體頁面鍊接,故無法提供有效鍊接。本釋義基于對“遣”、“官”二字在古漢語及曆史文獻中常用義的歸納總結,以及對“遣官”這一固定搭配在史書、典籍(如《二十四史》中常見用例)中實際運用語境的理解。如需最權威的釋義,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紙質版或相關機構認可的權威古籍數據庫。
“遣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派遣官員,主要用于描述朝廷或上級機構委派官吏執行特定任務的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明代司法與行政
明代文獻中,“遣官”多用于司法審察或地方治理。例如:
明沈德符《野獲編》提到:“遣官俟豐年再議”,指刑部因災年暫緩派遣官員審案,以減輕民擾。
另《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記載朝廷“遣官緻祭”,即委派官員主持祭祀儀式。
外交與邊疆事務
清代及以前,朝廷常“遣官”與邊疆民族談判或處理外交事務。例如:
政府“派遣官員與印第安人再次談判,達成新條約”(例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可查閱《明史》或相關司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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