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檢覆後發給的授職證書。告,告身。 唐 李翺 《唐故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緻仕贈司空楊公墓志銘》:“又於南曹更置别曆,以相檢覆,奏令選人納直,為出籤告以給之。”參見“ 告身 ”。
“籤告”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文書制度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官員在文書上籤署意見或批示後予以告知或公布。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特征和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籤”的含義
指官員在公文、狀紙等文書上署名或批注意見,以示确認、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這是古代行政流程中官員行使職權的标志性動作。
“告”的含義
意為“告知”“宣告”,即通過正式渠道将文書内容或批示結果傳達給相關方(如下級機構、當事人或公衆)。
組合釋義
“籤告”即官員籤署意見後正式下發或公示文書的行為,強調文書處理的完整流程——從批示到傳達。例如清代司法案件中,官員在訴狀上批寫“準訴”(受理)或“駁回”後,需将結果“籤告”當事人(來源:《清代司法文書研究》)。
古代行政與司法場景
多見于官府處理公文、訴狀、契約等文書:
現代延伸用法
在當代漢語中,“籤告”偶見于仿古語境或特定領域(如學術研究、曆史小說),但已非常用詞。其核心仍保留“籤署+告知”的複合動作特征。
以下辭書對“籤”與“告”的分别釋義可佐證“籤告”的合成邏輯: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辭源》(商務印書館)
強調“籤”的官文書批注職能,如“籤押”(批閱文件)、“籤帖”(附意見的紙條);“告”則釋為“上報”“宣告”(來源:修訂本,2015年)。
清代學者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部》中記載:
“訴狀遞入後,官須即日詳閱,籤批‘準’或‘駁’,翌晨懸牌籤告于衙前。”
此例清晰體現“籤告”作為司法流程中“批示—公示”的連續性動作(來源:清代政書《福惠全書》卷十一)。
“籤告”是古代官僚行政體系的産物,專指官員籤署文書意見并正式通告的行為,強調權威性與程式性。其使用集中于曆史文獻及制度研究領域,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但作為曆史文化詞彙仍具研究價值。
“籤告”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指古代經審核後發放的授職證書,具體解釋如下:
指古代經檢覆(審核)後籤發的官職任命文書,即“告身”(類似現代任命書)。該詞多用于唐代及以前的職官制度中,如《唐故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緻仕贈司空楊公墓志銘》記載:“奏令選人納直,為出籤告以給之”。
主要用于唐代官員任命,現代已不常見,僅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研究。如需深入了解,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唐代職官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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