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及之法”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特殊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代因客觀條件限制而無法實際執行或普遍適用的法律條文。該詞由“不及”與“法”組合而成:
該術語多用于描述古代或特定社會背景下,因技術、資源或認知不足導緻法律難以實施的場景。例如,唐代《唐律疏議》中記載部分邊疆條例因交通阻隔成為“不及之法”,官吏無法按期巡查。現代法律體系中也存在類似概念,如某些環保法規因監測技術滞後而缺乏可操作性。
需注意,“不及之法”與“惡法”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強調執行層面的客觀障礙,後者指向法律本身的非正義性(參考《法哲學原理》對法律效力的論述)。
“不及之法”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為詳細解釋:
拼音為bù jí zhī fǎ,由“不及”(不夠、達不到)和“之法”(的法規)組成,字面指“不適用的法規”。
最早見于《莊子·骈拇》:“使天下簧鼓,以奉不及之法,非乎?”。莊子借此批判脫離實際的法規,強調順應自然之道。
指不適用或脫離實際的法規、制度,多用于批評過時或教條化的規定。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将其誤釋為“方法不完善”,但根據《莊子》原意及主流釋義,核心仍圍繞“法規的適用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其他成語,可參考《莊子》原文或權威詞典。
不識擡舉財貝誠令疵下丹碌短日度道二使星風馳電卷更人詭姓緩和活結頭監閱奸子驚殒近畿金玉其質菊醴開科取士摳唆揆度喟然歎息老傭龍鱗座漏亡鸬鷀笑明蝦莫不逾侈木栾拟足排氣跑調匹茲堡潑冷水嗆哼窮餓染鼋刃具認奴作郎商船傷感傷逝生傳實在水撲花兒熟爛順天應時屬心書狀泰折鐵軍土法屠儈屯毛不辨衛拉特溫廬霞駮仙佛湘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