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及之法”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代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实际执行或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该词由“不及”与“法”组合而成:
该术语多用于描述古代或特定社会背景下,因技术、资源或认知不足导致法律难以实施的场景。例如,唐代《唐律疏议》中记载部分边疆条例因交通阻隔成为“不及之法”,官吏无法按期巡查。现代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类似概念,如某些环保法规因监测技术滞后而缺乏可操作性。
需注意,“不及之法”与“恶法”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强调执行层面的客观障碍,后者指向法律本身的非正义性(参考《法哲学原理》对法律效力的论述)。
“不及之法”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为详细解释:
拼音为bù jí zhī fǎ,由“不及”(不够、达不到)和“之法”(的法规)组成,字面指“不适用的法规”。
最早见于《庄子·骈拇》:“使天下簧鼓,以奉不及之法,非乎?”。庄子借此批判脱离实际的法规,强调顺应自然之道。
指不适用或脱离实际的法规、制度,多用于批评过时或教条化的规定。
部分非权威资料(如)将其误释为“方法不完善”,但根据《庄子》原意及主流释义,核心仍围绕“法规的适用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成语,可参考《庄子》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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