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at] 責打
當其為裡正受撲責時,豈意其至此哉。——《聊齋志異·促織》
杖擊責罰。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青梅》:“ 梅 歸,女詰所往,遂跪而自投。女怒其淫奔,将施撲責。 梅 泣白無他,因以實告。” 清 沉複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況攜來半載,授衣分食,從未加以撲責,鄰裡鹹知。”
拷打責罰。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仇大娘》:“汝願受撲責,便可姑留。” 清 梅曾亮 《臣事論》:“彼士也,有考試塲屋之苦,有文字聲病之學,違其程度,則又有褫奪撲責之刑以隨其後。”
撲責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色彩的複合動詞,由“撲”和“責”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為“以體罰方式進行懲戒”,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本義解析
“撲”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挨也”,指擊打類肢體動作,《漢語大詞典》明确記載其作刑具使用時特指“戒尺、教鞭等體罰工具”。“責”則包含責備與處罰雙重含義,《王力古漢語字典》指出該字在古漢語中常與具體懲戒手段結合使用。二字組合後,“撲責”完整表達通過體罰實施懲戒的行為過程,常見于古代教育及司法場景。
二、典籍引證
此詞最早見于《禮記·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鄭玄注疏時引申為“撲作教刑”的懲戒方式。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促織》中“當其為裡正、受撲責時”的用例,則生動反映了明清時期基層治理中的體罰制度。
三、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現代漢語詞典》将其标注為“書面文言詞語”,但在曆史文獻研究、古典文學解讀等領域仍具重要語義價值,常作為研究古代懲戒制度的關鍵詞出現于學術論著。
“撲責”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通過責打、拷打的方式進行懲罰,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對犯錯者的體罰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聊齋志異》或《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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