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承辦釀造,實行包稅,叫“撲酒”。 宋 葉適 《平陽縣代納坊場錢記》:“自前世鄉村以分地撲酒,有課利買,名淨利錢,恣民增錢奪買,或賣不及,則為敗缺而當停閉,雖當停閉,而錢自若,官督輸不貸。”參閱《宋史·食貨志下七》。
撲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行業術語綜合理解。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演變及現代用法三方面進行解析:
古代酒業術語
“撲”指競買、拍賣,“撲酒”即通過競價方式買斷酒類專賣權。宋代實行“酒務”制度,官府将酒坊經營權拍賣給商人,稱為“撲買”或“撲酒”。例如《宋史·食貨志》載:“諸州酒務,歲課不足額者,募民承買,謂之撲酒。”
來源:中華書局《宋史·食貨志》卷一八五。
動作描述
“撲”可表“傾倒”動作,“撲酒”在方言中偶指快速倒酒的動作,但此用法較罕見,多見于地方民俗記錄。
來源:《漢語方言大詞典》(中華書局)收錄部分北方方言用例。
宋代推行“買撲制”,允許商人承包官營酒坊。據《東京夢華錄》記載,汴京酒肆“正店七十二戶,俱是豪富之家撲買”,可見“撲酒”是重要的經濟制度。此制度降低了官府運營成本,但商人需承擔定額課稅風險(參考漆俠《宋代經濟史》)。
來源: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二》;漆俠《宋代經濟史》第三章。
現代漢語中,“撲酒”作為專業術語僅見于經濟史研究。偶有文學創作借用該詞,如描寫“酒香撲鼻”時活用為“酒氣撲酒而來”,屬修辭創新,但未被詞典收錄為标準義項。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撲酒”詞條;部分當代小說修辭用例(如莫言《酒國》)。
語言學家王力指出:“撲”的本義為“擊打”,後引申出“沖向”(如“撲面”)及“競買”義,後者在宋元經濟文獻中高頻出現(《古漢語字典》)。
來源: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撲”字條。
“撲酒”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曆史背景:
撲酒指宋代的一種包稅釀造制度,即官府将釀酒權承包給民間,由承辦者繳納固定稅額。這一制度在《宋史·食貨志》及宋代文獻中有明确記載。例如:
部分詞典(如、2)将其解釋為形容詞性成語,形容“喝酒時豪爽痛快,一飲而盡”的情景,或比喻行事果斷。例如:
“他撲酒般飲盡杯中酒,引得衆人喝彩。”
建議參考權威史料(如《宋史》)或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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