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笞。《東觀漢記·左雄傳》:“諫帝曰:‘九卿位亞三公,行則鳴玉。 孝明 永平 始加撲罪,非古制也。’帝從之。卿于是始免撲箠。”
撲箠(pū chu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古籍用例及權威辭書三個維度解析:
兩字結合形成“撲箠”,特指古代用于懲戒的刑具或體罰行為。
在《漢書·刑法志》中,“撲箠”明确指代司法刑杖:“笞者,撲箠之刑也”,表明其作為法定刑具的權威性。
《尚書·舜典》載“撲作教刑”,鄭玄注“撲槚楚也”,印證“撲箠”在先秦教育中作為教鞭的功用,體現“以懲為教”的傳統理念。
定義“撲箠”為“責打鞭笞的刑具”,強調其工具屬性及刑罰場景。
釋作“杖擊,鞭打”,側重動作描述,并引《後漢書》例證其司法應用。
“撲箠”不僅為實體器具,更承載古代“刑教合一”的制度思想:
參考資料:
“撲箠”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撲箠(拼音:pū chuí,注音:ㄆㄨ ㄔㄨㄟˊ)指“鞭笞”,即用鞭子或棍棒進行責打,多用于古代刑罰或懲戒。這一用法可見于《東觀漢記·左雄傳》中的記載:漢代曾對九卿級别的官員施以撲箠之刑,後來漢明帝采納谏言,廢除了這一制度。
字形與讀音
“箠”同“棰”(chuí),本義為鞭子或短棍,引申為鞭打動作。因此,“撲箠”可理解為“用鞭棍擊打”,屬于古代常見的體罰手段。
曆史背景
據文獻記載,漢代官員曾因觸犯法規而受撲箠之刑,但因其地位顯赫(如九卿),後廢除這一制度,反映了古代等級與刑罰制度的關系。
類似詞彙
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漢語中極少出現,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若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東觀漢記》原文。
哀響鹌子羹庇讬薄草潮濕逞暴綽菜出人命滀水大節夜彈搊東廠飯錢焚身海右弧剌濟拔誡勗計日程功君臨礦工蘭肴攬執聯盟聯事利害得失露版貓兒窩南面暖席盤家乾式峭隽泣辜青翦輕利邱墓诎服熱帶氣旋熱心快腸三關語沙棱山龍子善祥少擋無系深采勝敗兵家之常聖誡生時釋憤時歲私刻肆人蒜台泰初忤嫚香纏香澤纖姣賢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