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元 的一種包稅制度。 宋 代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征數額,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額向官府納稅,超額的歸承包人。 元 沿 宋 制,但包稅範圍更擴大。 宋 王得臣 《麈史》卷上:“二曰酒茶,乃 景德 以前,因撲買縣酒,其課利計茶以納。”《元典章·聖政二·薄稅斂》:“諸處酒稅等課已有定額,商稅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於額上辦出增餘,額自作額,增自作增,仍禁諸人撲買。”參閱《宋史·食貨志下七》、《元史·食貨志二》。
撲買是宋代實行的一種特殊稅收承包制度,指官府将特定領域的征稅權,通過競标方式拍賣給民間商人承包經營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競标承包征稅權
官府将酒稅、鹽稅、礦稅等特定稅種的征收權公開招标,商人通過競價(“撲”)獲得一定期限内的獨家征稅資格。中标者需預先繳納承包金(“買”),之後自負盈虧向民衆征稅。這一制度源于五代,宋代廣泛推行于地方商稅領域 。
“撲”與“買”的複合詞源
“撲”指競标時的出價競争行為(如“撲賣”中的競價含義);“買”意為買斷征稅權。二字組合體現“通過競标買斷特許權”的實質 。元代文獻《文獻通考》載:“撲買之名,始見于此”,印證其作為專業財政術語的起源。
官民博弈的雙重性
官府通過撲買轉移征稅成本與風險,商人則借壟斷權謀利。但過度承包易導緻稅吏盤剝民衆,如《宋史·食貨志》批評某些撲買者“苛取民財,朝廷患之”。王安石變法後逐漸被市易法等取代 。
與現代術語的關聯
撲買可視為古代“特許經營權拍賣”的雛形。現代稅收術語中,“包稅制”(tax farming)與之概念相通,均指政府将征稅權轉讓私人承包 。
參考資料來源:
“撲買”是宋元時期的一種經濟制度,主要指政府将特定領域的征稅權以招标形式承包給商人或民戶,屬于包稅制度的一種。以下是詳細解釋:
撲買指官府将酒、醋、陂塘(水利設施)、墟市(集市)、渡口等稅收項目,預先核定應征稅額,再通過招标方式承包給私人。承包人按約定數額向官府納稅,超出部分則歸其所有。
元代後期因包稅導緻稅負過重,朝廷曾下令禁止部分領域的撲買。
“撲買”是宋元政府通過招标承包稅收的制度,兼具增加財政收入和轉嫁征稅風險的作用。需注意其與民間“撲賣”的區别,避免混淆。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宋史·食貨志》《元史·食貨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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