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事。 唐 白居易 《除郎官分牧諸州制》:“雖典曹庀事,其務非輕,而卹隱分憂,所寄尤重。” 明 張居正 《答河道潘印川論河道就功》:“追憶庀事之初,言者蠭起,妬功倖敗者,旁搖陰煽,蓋不啻築室道謀而已。”
“庀事”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治理事務”或“辦理政務”,常見于典籍文獻中。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庀”本義為“具備、治理”,《說文解字》注“庀,具也”,引申為對事務的統籌管理,而“事”指具體事務,二者組合後形成治理行為的完整表述。
從詞源結構看,“庀”在《廣雅·釋诂》中被歸入“理也”的範疇,強調系統性安排,《左傳·襄公九年》記載“庀群司”即指設立官職以分理事務。漢典網收錄的古典用例顯示,“庀事”多用于描述官員履職或處理公共事務,如宋代《冊府元龜》中“庀事有方”即贊頌官員治理能力卓越。
該詞的權威性可追溯至《周禮》等禮制典籍,清代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特别指出:“凡庀事者,必先具其物而後施為”,強調籌備與執行并重的治理邏輯。現代語言學者王力在《古代漢語詞典》中亦将其列為“政事管理”類詞彙,佐證了該詞的曆史應用場景。
“庀事”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說明:
“庀事”由“庀”和“事”組成,字面意為“處理事務”。其中:
需注意“庀”的其他含義(如通假“庇”表庇護),但“庀事”中主要指“治理”或“備辦”。
“庀事”既可特指處理瑣事,也可泛稱辦理事務,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其用法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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