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府出的證明文書。 宋 文天祥 《指南錄·得船難》:“吾為 宋 救得一丞相回,建大功業,何以錢為?但求批帖,為他日趨承之證。”《明律·兵律·詐冒給路引》:“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水浒傳》第五一回:“﹝ 雷橫 ﹞拜見了知縣,回了話,銷繳了公文批帖,且自回家暫歇。”
批帖是古代公文術語,指經上級官員批閱、籤發的文書或憑證,常見于政務處理與司法流程中。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層:
批閱籤發的文書
指上級官員在下級呈報的文件上批示意見後,形成的正式文書。例如《漢語大詞典》引《金史·百官志》載,地方官員需将案件“具批帖”呈送刑部複審,即經批示的案卷。
來源:《漢語大詞典》“批帖”詞條。
官方憑證
特指加蓋官印的許可憑證。明代《唐六典》注疏提及商稅征收時,貨物通關需持“批帖為驗”,類似現代許可證。
來源:《唐六典·戶部》注疏(中華書局點校本)。
詞源演變:
“批”源于“手+比”,本義為手擊,引申為裁定;“帖”從“巾”表書寫載體,合指經裁定的文書。東漢《說文解字》釋“帖”為“帛書署也”,即絹帛文書标籤。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文書類型對比
文書類型 | 功能 | 籤發主體 |
---|---|---|
批帖 | 批示意見/通關憑證 | 上級官員 |
牒 | 平行機構間公文 | 同級官府 |
狀 | 百姓呈官府的訴狀 | 民衆/下級 |
依據:清代《文體明辨序說》對公牍分類的記載。
《宋會要輯稿·刑法三》載,南宋縣衙審理田訟時,需将“兩造供詞批帖送州”,即附批示的案卷轉呈州府。
來源:《宋會要輯稿》(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參見:欲查“批帖”原件樣式,可參閱《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中嘉靖年間吏部批帖影本,現存甯波天一閣博物院。
“批帖”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區分:
一、現代網絡用語() 指對網絡帖子或文章的批評性回應,常見于社交媒體、論壇評論區等場景。該用法源于互聯網時代,多用于表達對他人觀點的不滿或異議,例如在熱點話題下撰寫反駁性評論。其特點包括:
二、古代行政文書() 指舊時官府出具的證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曆史文獻記載: • 宋代文天祥《指南錄》記載通過批帖作為身份憑證 • 《明律》規定僞造批帖者将受杖刑處罰 • 《水浒傳》第五十一回提及雷橫銷繳公文批帖的情節
需注意兩種含義的時空差異:現代用法側重網絡互動,古代用法屬于曆史行政術語。當前日常交流中若使用該詞,通常指第一種網絡批評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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