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配偶。《呂氏春秋·壹行》:“盜賊大姦也,而猶所得匹偶,又況於欲成大功乎?” 五代 王仁裕 《開元天寶遺事·牽紅絲娶婦》:“吾女各有姿色,即不知誰是匹偶。”《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七:“家鄉又遠,若要别求匹偶,一時也未有其人。” 章炳麟 《定複仇之是非》:“求匹偶者,本以逐欲,乃適足以長子孫。”
(2).婚配。《隋書·東夷傳·流求國》:“﹝ 流求國 ﹞嫁娶以酒肴珠貝為娉,或男女相悅,便相匹偶。”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江城》:“家無半間屋,南北流寓,何足匹偶?” 姚華 《論文後編》:“猶之匹偶,得雌雄而相應。”
匹偶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相配、對等”,多用于描述事物或人在地位、價值上的匹配關系。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分項解析:
匹配成對
指兩事物在性質、地位或價值上相互對應,形成對等關系。
例:《漢語大詞典》釋為“匹配;配偶”,強調“相配”的本質屬性。
特指婚姻關系中的配偶
古代文獻中可指夫妻關系,但需注意其更側重“門當戶對”的匹配性,而非現代“配偶”的泛稱。
例:《後漢書·荀爽傳》載“匹偶雖隆,必由仁義”,指婚姻需德義相配。
“匹”本義為布帛長度單位(四丈),引申為“單獨”或“相敵”(如《左傳》“秦晉匹也”);“偶”指雙數、成對。二字組合強調“單一事物尋得對等者”。
先秦多用于事物匹配(如器物、地位),漢魏後漸用于婚姻語境,但仍保留“對等”核心義。
“判妻入子”注雲:“判,半也。得耦為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此處“耦”通“偶”,指婚配的匹配性。
“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相其陰陽之和,嘗其水泉之味,審其土地之宜,觀其草木之饒,然後營邑立城,制裡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此所以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也。”
注:雖未直用“匹偶”,但漢代語境中“匹配”觀念滲透于土地規劃與人文秩序,反映“對等”思維的廣泛應用。
現代漢語中“匹偶”已罕用,常見于古籍研究或仿古表述。需嚴格區分:
參考資料:
“匹偶”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pǐ ǒu,其核心含義與婚姻、伴侶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配偶
指夫妻中的一方,強調伴侶關系的匹配性。例如《白虎通德論》提到:“明君人者,不當使男女有過時無匹偶也”,說明古代社會對婚配的重視。
婚配
作為動詞時,表示男女結為婚姻關系。例如《隋書·東夷傳》記載流求國“男女相悅,便相匹偶”,強調婚配的自由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白虎通德論》《隋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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