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e's tenure of office] 被聘請人擔任職務的一定期限
聘期是漢語中由"聘"與"期"組合而成的複合詞,特指經雙方約定形成的任職時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20)解釋,"聘"指聘請、聘任,包含邀約任職和正式錄用的雙重含義;"期"則表示限定的時間段落。二者組合後,該詞構成法律文書和人事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
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2)中,聘期被明确定義為"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約定的任職期限",強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屬性。其時間跨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可包含固定期限(如三年)、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特定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
該詞彙在實際使用中常與"試用期"形成對應關系。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新華成語大詞典》(2014)的用法示例,典型語境包括:"教授聘期五年""勞動合同約定三年聘期"等,均體現雙方協商确定的時間邊界特征。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聘期屆滿後通常涉及續聘、解聘或崗位調整等後續程式。
聘期是指被聘請人擔任職務的一定期限,常見于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聘期是雇傭雙方約定的任職期限,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時間範圍。例如,特聘教授合同可能約定首聘3年,考核合格後續聘2年。
起止時間
聘期需明确開始和結束日期(如“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未休假等權益若超過聘期可能失效。
與試用期的區别
試用期是聘期開始前的觀察期,用于評估員工是否符合崗位要求,通常包含在聘期内。根據勞動法,同一崗位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特殊規定
考核與續聘
聘期結束後,用人單位通常通過考核決定是否續聘。例如,高校教師需通過教學、科研等綜合評價方可延長聘期。
聘期是雇傭關系的核心時間框架,需通過書面合同明确,并關聯考核、福利等條款。具體内容可能因行業、崗位差異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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