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評議贓物的價值。《唐律·雜律·市司評物價不平》:“其為罪人評贓不實,緻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論。”
評贓是古代司法術語,指對涉案贓物進行價值評估的法律程式。該詞由"評"(評定)與"贓"(非法所得財物)構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卷四,記載了"凡盜者,估贓定罪"的司法原則。
根據《中國法制史大辭典》解釋,評贓包含三重法律内涵:其一指官府對贓物的市場價核算,需"按時估定值",即參照案發時的市場價格;其二指折算标準,如金銀按重量、絹布按尺寸折算;其三指"平贓原則",要求取案發地中等物價核算,避免估價畸高畸低。
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6條延續了這一司法傳統,規定"涉案財物價值認定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要求評估人員具備國家認證資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文物類贓物需經文物部門鑒定,數字貨币類贓物需參考交易平台數據。
“評贓”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píng zāng,主要含義是對贓物的來源和價值進行評判和鑒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語結構
曆史與法律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唐律·雜律》,規定若評贓不實導緻定罪錯誤,相關人員需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其為罪人評贓不實,緻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論。”。
應用場景
擴展說明
評贓需結合當時物價标準,例如唐代法律對市場估價有嚴格規範,贓物價值需與同類物品市價一緻,否則視為“不實”。
總結來看,“評贓”既是古代司法術語,也隱含對事物真實性的鑒定邏輯,兼具曆史法律意義和現實比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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