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批評刑法。《商君書·賞刑》:“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羣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
(2).判案,量刑。 唐 白居易 《薛元賞可華原縣令制》:“以 元賞 前為廷尉丞,察獄評刑,頗聞敬慎。”
“評刑”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評刑(拼音:píng xíng)指對刑罰的評判與決定,強調對犯罪行為的審慎評估和公正判決。其核心意義包含兩方面:
評刑的“雙重性”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雙重功能:既通過規範刑罰維護社會秩序,又允許對法律本身進行反思和修正。這與現代司法體系中“立法”與“司法”的分離有相似邏輯。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商君書·賞刑》或唐代司法文獻。
評刑是一個由兩個字組成的詞彙,含義是對刑罰進行評判和審議的行為。它可以拆分為“評”和“刑”兩個部分。
拆分部首和筆畫如下:
“評刑”一詞最早出現在儒家經典《禮記·刑書》中,用來指代對刑法的審議和評定。
“評刑”在繁體中文中的寫法為「評刑」。
在古代漢字中,“評刑”可以有不同的寫法,如「評刑」、「評擊」等。
1. 法官需要評刑,以确定被告人的刑罰。
2. 他被選為評刑*********的成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判決。
評刑可以組成一些相關詞彙,如:
評刑的近義詞可以有:
評刑的反義詞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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