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批評刑法。《商君書·賞刑》:“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羣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
(2).判案,量刑。 唐 白居易 《薛元賞可華原縣令制》:“以 元賞 前為廷尉丞,察獄評刑,頗聞敬慎。”
評刑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評”與“刑”組合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向對法律刑罰的評判與裁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評”指分析、議論或判定,“刑”指國家規定的懲罰措施。二者結合後,“評刑”可理解為司法過程中對罪責的評議與刑罰的裁量,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現代法律術語的延伸使用。
從構詞法分析,“評刑”屬于動賓結構,強調對刑罰的理性辨析。例如《中國司法大辭典》中提及,古代官員需“評刑以慎斷”,即通過綜合案件事實、律例條文及社會影響,審慎決定刑罰尺度。現代法律體系中,該詞多用于學術讨論,指涉對量刑标準、刑罰合理性的專業評估。
在語用層面,《漢語法律術語研究》指出,“評刑”具有雙重語義場:既指向司法程式中的具體裁量行為(如法官合議庭評議刑期),也包含社會層面對司法結果的公共讨論(如法學界對典型案例的量刑争議分析)。這種雙重性使其成為連接司法實踐與社會監督的概念紐帶。
“評刑”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評刑(拼音:píng xíng)指對刑罰的評判與決定,強調對犯罪行為的審慎評估和公正判決。其核心意義包含兩方面:
評刑的“雙重性”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雙重功能:既通過規範刑罰維護社會秩序,又允許對法律本身進行反思和修正。這與現代司法體系中“立法”與“司法”的分離有相似邏輯。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商君書·賞刑》或唐代司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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