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批评刑法。《商君书·赏刑》:“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羣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
(2).判案,量刑。 唐 白居易 《薛元赏可华原县令制》:“以 元赏 前为廷尉丞,察狱评刑,颇闻敬慎。”
“评刑”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词汇,具有双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评刑(拼音:píng xíng)指对刑罚的评判与决定,强调对犯罪行为的审慎评估和公正判决。其核心意义包含两方面:
评刑的“双重性”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双重功能:既通过规范刑罚维护社会秩序,又允许对法律本身进行反思和修正。这与现代司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分离有相似逻辑。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商君书·赏刑》或唐代司法文献。
评刑是一个由两个字组成的词汇,含义是对刑罚进行评判和审议的行为。它可以拆分为“评”和“刑”两个部分。
拆分部首和笔画如下:
“评刑”一词最早出现在儒家经典《礼记·刑书》中,用来指代对刑法的审议和评定。
“评刑”在繁体中文中的写法为「評刑」。
在古代汉字中,“评刑”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如「評刑」、「評擊」等。
1. 法官需要评刑,以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2. 他被选为评刑*********的成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判决。
评刑可以组成一些相关词汇,如:
评刑的近义词可以有:
评刑的反义词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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