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rruption]貪圖財利
貪以敗官為墨。——《左傳·昭公十四年》
(1).貪污。語本《左傳·昭公十四年》:“貪以敗官為墨。” 杜預 注:“墨,不絜不稱。” 唐 元稹 《叙奏》:“會 潘孟陽 代 礪 為節度使,貪墨過 礪 。” 明 邱橓 《陳吏治積弊八事疏》:“貪墨成風,生民塗炭。”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除貪》:“ 宋 初郡縣吏,承 五季 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2).指貪官污吏。 宋 蘇轼 《繳詞頭奏狀·陳繹》:“既以貸其除名,今復與之大郡,将使貪墨無恥,復蠹 兗 民。” 明 張居正 《答應天巡撫宋陽山論均糧足民書》:“懲貪墨,則閭閻無剝削之擾。” 章炳麟 《讨滿洲檄》:“在昔大酋 弘曆 ,常善任用貪墨,因亦籍沒其家,以實府臧。”
貪墨是漢語中表示貪污、受賄行為的專有詞彙,其詞義與曆史演變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源解析
“貪墨”由“貪”與“墨”二字組合而成。“貪”本義為貪求財物,“墨”原指黑色,引申為“污濁、不潔”,兩者結合後形容官吏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收受賄賂的腐敗行為(來源:《漢語大詞典》)。
詞典釋義
根據《古代漢語詞典》,“貪墨”最早見于《左傳》,指官員以權謀私、侵吞公財,後逐漸演化為貪污受賄的統稱。現代漢語中,《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財物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曆史與法律關聯
在傳統司法文獻中,“貪墨”與“贓罪”常并列使用,如《大清律例》規定貪墨官吏需受嚴懲。當代法律體系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明确貪污罪的定義與量刑标準,與“貪墨”内涵高度契合(來源:《刑法學通論》)。
相關詞彙擴展
《辭海》指出,“貪墨”常與“舞弊”“渎職”等詞連用,形成“貪墨舞弊”“貪墨渎職”等固定搭配,進一步強調其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
“貪墨”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于形容官員貪污或貪圖財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低權威網頁中提到的“形容文章繁瑣”缺乏古籍支持,建議以權威解釋為準。如需更完整例句或出處,可參考《左傳》《蘇轼文集》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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