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貪污 ”。
貪汚(tān wū)是“貪污”的異體寫法,現代漢語規範詞形為“貪污”。其核心含義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包含以下語義層次:
指公職人員或受托管理者通過濫用職權、竊取、騙取等手段,将公共財産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此行為直接侵害財産所有權。
強調行為與職務權限的直接關聯,如利用審批權、資金管理權等實施侵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客體為公共財物所有權,需承擔刑事責任。
在傳統文化中,“貪汚”被視作品德腐化的标志,如《漢書·貢禹傳》批判“貪汚衰敗之吏”,強調其對社會風氣的侵蝕。
“貪污”是主動侵占所屬財物,“受賄”是收受他人賄賂,二者在犯罪手段和客體上存在差異。
“汚”為“污”的異體字,故“貪汚”等同于“貪污”。現代漢語詞典以“貪污”為規範詞形。
《明史·海瑞傳》載:“貪汚吏橫民窮,卒自贻患。”——指官吏貪婪導緻民生困頓,終招禍患。
參考資料
“貪污”是法律術語,指國家工作人員或特定受委托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定義
根據司法解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裡的“職務便利”包括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工作條件。
行為主體範圍
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如通過承包、租賃、聘用等方式),若非法占有國有財物,同樣構成貪污罪。
共同犯罪情形
若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共同侵占單位財物,按主犯身份定罪。例如主犯是國家工作人員,則全案以貪污罪論處。
特殊情形認定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直接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用戶可能的疑問
“貪汚”應為“貪污”的筆誤。“汚”是“污”的異體字,但法律術語中僅使用“貪污”表述。
以上内容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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