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貪贓害民。《北史·外戚傳·皇甫度》:“然所歷官,最為貪蠹。”《遼史·太宗紀下》:“己丑,以 南王 府二刺史貪蠹,各杖一百。”
(2).指貪贓害民的官吏。 清 汪琬 《新修至德廟碑》:“公涖政未朞,亦既鉏豪強、懲貪蠹、崇師儒、興學校矣。”
貪蠹(tān dù)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貶義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利用職權非法侵吞財物或貪贓枉法的行為,多用于描述官吏腐敗。以下從釋義、引證及用法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拆解
二字組合後,“貪蠹”即指像蛀蟲般侵蝕公財的貪腐行為,強調其隱蔽性與危害性。
權威詞典定義
古籍文獻
近現代用法
章炳麟《駁康有為論革命書》:“清廷貪蠹成風,民不聊生。” (見《章太炎全集》第四卷)
在現行法律語境中,“貪蠹”與貪污罪(《刑法》第382條)直接關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例如:
“肅清貪蠹,是廉政建設的核心任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參考資料原文鍊接(确保有效性):
“貪蠹”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tān dù,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貪贓害民
指利用職權非法斂財、損害百姓利益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官員腐敗的語境。例如《北史·外戚傳》提到官員皇甫度“所歷官,最為貪蠹”,體現其利用職權謀私的劣迹。
指代貪腐官吏
該詞也可直接指代貪贓枉法的官吏。如清代汪琬在《新修至德廟碑》中寫道“懲貪蠹”,即指懲治腐敗官員。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批判性語境,如描述官員腐敗、社會弊病等。例如《遼史》記載遼太宗懲治“貪蠹”的南王府刺史。
部分資料(如)将其視為成語,解釋為“形容人貪婪不知滿足”,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現代引申或誤讀。建議以傳統釋義為主。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貪腐案例或詞語演變,可查閱《北史》《遼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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