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禦史台或禦史台官員。《新唐書·王源中傳》:“ 源中 上言:‘臺憲者,紀綱地,府縣責成之所。’” 宋 林逋 《追和集賢李建中工部》:“貧典郡符資月給,老持臺憲減霜稜。”《金史·世宗紀上》:“上謂禦史大夫 李石 曰:‘臺憲固在分别邪正,然内外百司豈謂無人。惟見卿等劾人之罪,不聞舉善。自今宣令監察禦史分路刺舉善惡以聞。’”
“台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曆史用法如下:
“台憲”指代禦史台或禦史台的官員,屬于古代監察體系中的核心機構或職位。禦史台的主要職能是監督百官、彈劾不法行為,維護朝廷綱紀()。
部分資料将“台憲”解釋為“尊奉國家法律”(),但這一說法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建議以曆史原義為準。
綜合自漢典、滬江詞典等權威辭書()。
《台憲》是指台灣地區憲法的簡稱。它是台灣地區的基本法律文件,規定了台灣地區的政治體制、權力機構的組織和職責,以及台灣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台憲》這個詞由“台”和“憲”兩個字組成。其中,“台”的部首是“厶”,總筆畫為5;“憲”的部首是“宀”,總筆畫為8。
《台憲》一詞的來源是由中文詞彙“台灣”和“憲法”組合而成。在繁體字中,《台憲》的寫法是「台憲」。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可以使用「臺憲」來表示《台憲》。其中,“臺”的字形稍有差異,它的部首是“自”,總筆畫為5。
1. 我們應當遵守《台憲》的規定,保護台灣地區的法律秩序。
2. 台灣的政治體制是基于《台憲》來組織和運行的。
台灣、憲法、憲政、台灣地區、台憲會議
台憲法、台灣基本法
非憲、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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