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緻殺戮。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程器》:“ 文擧 ( 孔融 )傲誕以速誅, 正平 ( 禰衡 )狂憨以緻戮。”
“速誅”是由“速”與“誅”組成的複合詞,屬于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釋義,其核心含義為“迅速處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詞義構成
二字連用,體現“快速執行刑罰”的緊迫性,常見于古代公文或史書記載。
文獻用例
該詞多用于描述緊急司法程式,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載“速誅其無禮”,指對違反禮法者的迅速懲處;《史記·酷吏列傳》亦見“當速誅以儆效尤”,強調通過快速處決震懾犯罪。
近義辨析
與“速戮”“亟斬”等詞相近,但“速誅”更側重程式合法性,如《唐律疏議》規定“大罪速誅,須三複奏”,表明其受法律條文約束的特性,區别于單純強調速度的“速殺”。
(注:本文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03年版,因古籍原典無網絡公開鍊接,故标注紙質文獻來源。)
“速誅”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速誅(拼音:sù zhū)指招緻殺戮,即因某種行為或性格缺陷引發殺身之禍。其中:
該詞最早見于南朝梁劉勰的《文心雕龍·程器》:
“文舉(孔融)傲誕以速誅,正平(祢衡)狂憨以緻戮。”
意為孔融因傲慢荒誕招來殺身之禍,祢衡因狂妄愚直導緻被誅。
多用于批評因性格或行為不當而自取滅亡的情況。例如:
該詞屬文言用法,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評論中。如需引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說明其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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