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所解的義理。 隋 智顗 《四教儀》卷一:“夫教是能詮,理是所詮,故因理設教,因教顯理。” 章炳麟 《建立宗教論》:“彼以此五塵者亦有能詮,亦有所詮。此法塵者惟有能詮,絶無所詮。”
“所诠”是漢語佛教哲學中的術語,指通過語言、文字所闡釋的義理或對象,與“能诠”(闡釋的方式或工具)構成一對範疇。該詞源自梵語“abhidheya”,在漢傳佛教經典及注疏中常被用于讨論教義與表達形式的關系。
根據《佛學大辭典》(丁福保編)的定義,所诠指“被解釋之事物”,即佛法中需要被傳達的真實含義。例如《成唯識論》中提到“能诠教法,所诠義理”,強調教法為能诠,義理為所诠。唐代窺基法師在《大乘法苑義林章》中進一步分析:“名句文身為能诠,所顯之義為所诠”,說明語言符號與深層義理的對應關系。
現代漢語研究中,《漢語佛教詞彙研究》(朱慶之著)指出,該詞在唐宋譯經活動中形成固定用法,強調佛經文本中“言”與“意”的依存關系,如《法華經》注疏所言“以能诠教,顯所诠理”。當代《宗教學大辭典》(任繼愈主編)将其納入佛教闡釋學範疇,認為該概念體現了漢傳佛教對語言局限性的哲學反思。
“所诠”是一個佛教術語,指通過語言或教法所闡釋的義理,與“能诠”(解釋義理的方法或教法)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所诠”強調語言或教法背後的深層義理,常見于佛學讨論。如需進一步了解佛教術語體系,可參考《四教儀》等經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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