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碎割淩遲 ”。
碎剮淩遲是中國古代極刑的複合稱謂,其含義可從漢語構詞法及曆史文獻角度解析:
詞義分解
曆史沿革 此刑最早見于五代時期,《遼史·刑法志》記載"死刑有絞、斬、淩遲之屬"。明代《大明律》将其列為謀反等重罪的法定刑,需割滿3357刀方緻死,清代《刑案彙覽》中仍有具體行刑記錄。
文化映射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具有警示意義,如《水浒傳》第四十三回"合拟淩遲"的判詞,反映古代社會對極端犯罪的震懾觀念。現代漢語中衍生出"被生活淩遲"等比喻用法,形容持續性精神折磨。
刑制廢止 據《清史稿·刑法志》載,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律例時廢除淩遲,改斬決為最重刑罰,标志着傳統酷刑體系的瓦解。
“碎剮淩遲”是古代中國的一種極刑,指用刀将犯人身體零碎切割,使其在極度痛苦中死亡,俗稱“千刀萬剮”或“剮刑”。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形式
該刑罰通過将人體逐片切割緻死,過程極其殘酷,旨在延長受刑者的痛苦。根據和記載,“淩遲”最早出現于五代時期,宋代被正式納入法典,明清沿用,常用于懲處謀反等重罪。
曆史背景
網頁提到,“淩遲”作為最殘忍的死刑之一,執行方式因朝代而異:有的先斷四肢再割喉,有的從面部、手足開始切割,最後剖腹斬首。其名稱“淩遲”也寫作“陵遲”,象征刑罰如緩坡般逐漸加劇受刑者的痛苦。
文學例證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常被引用以渲染殘酷場景。例如,清代小說《說唐》提到“碎割淩遲”用于描寫官員被處決的情節;現代作家歐陽山在《三家巷》中也用“碎剮淩遲”形容壓迫的恐怖。
同義詞與注音
“碎剮淩遲”與“碎割淩遲”同義,拼音為suì guǎ líng chí(注音:ㄙㄨㄟˋ ㄍㄨㄚˇ ㄌㄧㄥˊ ㄔˊ),多見于古籍和詞典釋義。
該刑罰于1905年被清政府廢除,但其殘酷性仍作為曆史暴政的象征被廣泛讨論。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刑法演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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