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不等額選舉。選舉時,候選人名額按選舉法或有關章程比應當選的名額多,由選舉人自由選擇投票。
差額選舉是選舉制度的一種形式,指候選人數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方式,其核心在于通過競争機制提升民主性和選拔效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差額選舉要求正式候選人名額必須超過應選名額。例如要選舉5名代表,則需提名6-8名候選人(具體差額比例由法律規定)。這種制度與等額選舉(候選人數等于應選人數)形成對比,為選民提供更多選擇空間。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差額選舉的“差”字由“巛”和“工”兩個部首組成,拆分後的筆畫為3畫。
差額選舉這個詞的來源比較明确,是由“差額”和“選舉”兩個詞組合而成的。
差額選舉在繁體字中的寫法和簡體字保持一緻,沒有特别的變化。
古代漢字“差額選舉”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稍有區别,但具體細節需要查閱相關資料來确實。
1. 在差額選舉中,獲得更多票數的候選人将赢得競選。
2. 差額選舉是一種************的方式,能夠确保選舉的公正與準确。
差額選舉沒有明确的組詞方式。
差額選舉的近義詞可以是“多數選舉”或“差距選舉”,它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互相替換使用。
差額選舉的反義詞可以是“無差額選舉”或“一票決定”,這表示在選舉中得票數相等或者得票數差距非常小的情況下的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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