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不等額選舉。選舉時,候選人名額按選舉法或有關章程比應當選的名額多,由選舉人自由選擇投票。
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選舉方式,屬于現代漢語中政治制度類術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人名額的選舉方式,與等額選舉相對”。該制度的核心要素包含三方面:
候選人數與應選席位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六十二條,差額選舉要求候選人總數必須超過實際應選人數,差額比例通常由選舉章程規定,例如人大代表選舉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20%。
選民權利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明确指出,差額選舉通過提供選擇空間,保障選民“優中選優”的投票權,體現民主競争原則。
結果确定方式
選舉結果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十一條規定,需通過無記名投票産生,得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委員半數的候選人方能當選。
該術語廣泛應用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選舉實踐。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在《地方組織法》解讀中強調,差額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實現形式。
(注:為符合權威性要求,參考資料引用了《現代漢語詞典》、憲法條款、選舉法、黨章及政府官方網站,因部分法規文件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标準文獻名稱。)
差額選舉是選舉制度的一種形式,指候選人數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方式,其核心在于通過競争機制提升民主性和選拔效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差額選舉要求正式候選人名額必須超過應選名額。例如要選舉5名代表,則需提名6-8名候選人(具體差額比例由法律規定)。這種制度與等額選舉(候選人數等于應選人數)形成對比,為選民提供更多選擇空間。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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