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不等额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方式,属于现代汉语中政治制度类术语。《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与等额选举相对”。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包含三方面:
候选人数与应选席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二条,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总数必须超过实际应选人数,差额比例通常由选举章程规定,例如人大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20%。
选民权利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差额选举通过提供选择空间,保障选民“优中选优”的投票权,体现民主竞争原则。
结果确定方式
选举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需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委员半数的候选人方能当选。
该术语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选举实践。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在《地方组织法》解读中强调,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
(注:为符合权威性要求,参考资料引用了《现代汉语词典》、宪法条款、选举法、党章及政府官方网站,因部分法规文件无公开链接,来源标注采用标准文献名称。)
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的一种形式,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竞争机制提升民主性和选拔效果。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差额选举要求正式候选人名额必须超过应选名额。例如要选举5名代表,则需提名6-8名候选人(具体差额比例由法律规定)。这种制度与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形成对比,为选民提供更多选择空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
注: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条文,可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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