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狀。 清 焦循 《送吳生序》:“餘見尋常訟事,官委之幕友,幕友惟憑訟狀之辭。其辭當理,則以為是;其辭樸拙有罅隙,則指駁以為非。”
“訟狀”是法律術語,指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正式書面文件,用于陳述訴訟請求、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訟”指訴訟或争議,“狀”指書面陳述或文件,合稱“訟狀”即訴訟的書面材料。其核心功能是啟動法律程式,明确争議焦點,例如清代學者焦循曾描述官員通過訟狀内容判斷案件合理性。
根據法律要求,訟狀需包含以下内容:
清代文獻已記載訟狀作為判案依據的案例,現代法律進一步規範其格式,例如需列明案由(如“借貸糾紛”),并強調事實描述的清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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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狀》是一個漢字詞語,拼音為“sòng zhuàng”。它指的是訴訟時起訴方或被告方為了表達自己的主張和訴求所寫的文書。通常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提交的符合法定格式的文書。
《訟狀》的拆分部首是言字旁,也可以看作由“讠”和“雙”部組成。它的總筆畫數為28畫。
《訟狀》這個詞的來源很早,最早見于《周禮·春官·大宗伯》的記載:“望大宗伯具訴訟狀。”在古代社會中,當事人在訴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訴狀,以詳細陳述自己的訴求和理由。
《訟狀》的繁體寫法為“訟狀”。
在古代,漢字的形态并不固定,所以《訟狀》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東觀漢簡·法藏·訟狀》中的古代“訟狀”寫法為“訟狀”。但總體上,它的寫法與現代相差不大。
1. 原告将《訟狀》遞交了法院,等待法院的審理結果。
2. 被告方在提交《訟狀》時詳細陳述了自己的抗辯理由。
起訴、被告、法院、訴求、理由
起訴書、告狀、訴狀
答辯狀、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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