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核官吏的大典。 明 制對官吏六年考核一次, 清 改為三年。
“察典”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察”與“典”組合而成,特指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一為“考察典章”,即依據典制對官員進行審核;二為“典章式考察”,即系統化、規範化的官吏評定體系。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文獻,如《明史·選舉志三》記載“察典與考功法相表裡”,表明其與官員升遷直接關聯。
在具體實施中,“察典”以三年為周期,由吏部主導,依據《大明會典》等法典對官員政績、德行進行分級評定(《中國曆代官制》)。清代沿用此制,但内容更趨細化,如《清史稿·職官志》載有“京察、大計,皆察典之屬”,其中“京察”考核京官,“大計”評估外官(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2009)。
從構詞法分析,“察”取《說文解字》“複審也”之本義,強調反複核查;“典”據《爾雅·釋言》“經也”,指代制度化準則。兩者結合形成具有法理效力的考課制度,成為中國古代官僚體系的重要組成,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1)。
“察典”是明清時期用于考核官吏的官方制度,其核心含義和演變如下:
1. 基本定義
指古代針對官員的定期考核制度,。明代每六年舉行一次,清代改為每三年一次,主要評估官員的政績與品行。
2. 字義解析
3. 曆史背景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官僚體系的管理邏輯:明代通過長期觀察(六年周期)減少頻繁考核的幹擾,而清代縮短為三年,可能因人口增長、政務繁雜需更高效監管。
4. 制度特點
考核結果直接影響官員升降,如《明史·選舉志》載“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說明其與官員任期(考滿)結合,形成完整的評價體系。
擴展說明
雖然各朝代具體實施細則不同,但“察典”本質是中央集權下吏治規範化的體現,與科舉選拔共同構成古代文官制度的兩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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