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教授訴訟的學堂。 宋 周密 《癸辛雜識·續集·訟學業觜社》:“ 江 西人好訟,是以有簪筆之譏,往往有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對答及譁訐之語,蓋專門於此,從之者常數百人。”
訟學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概念,指專門研究訴訟程式、法律文書及訴訟策略的學問體系。其核心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詞源與定義
“訟”即訴訟、争辯,“學”為學問、學科。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訟學是“古代關于訴訟的學問,涉及律例研習與訴訟技巧”,屬于法學實踐分支,強調法律條文的應用與訴訟實務操作。
學科結構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訟學包含訴狀撰寫規範、刑名辨析、證據規則三部分。學習者需掌握“狀式八法”(訴狀格式)及“聽訟五要”(審理原則),體現古代司法程式的系統性。
曆史發展
據《中國法制通史》研究,訟學興起于北宋民間,至明清形成“訟師秘本”體系,如清代《蕭曹遺筆》詳細記載訴訟技巧與案例解析。其發展反映古代基層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并與官方法律教育形成互補。
注:由于古籍文獻數字化限制,部分參考資料暫無法提供線上鍊接,引述内容均依據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權威出版物收錄的版本。
訟學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理解:
1. 古代訴訟教育機構
主要指宋代出現的專門教授訴訟技巧的學堂。據記載,江西地區因民間好訟風氣盛行,出現了以教授法律文書撰寫、法庭辯論策略為核心的培訓機構。學生規模可達數百人,教學内容包括模拟案件對答、訴訟文書格式等。
2. 法學研究分支(現代延伸)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研究訴訟法律的學問,涵蓋訴訟程式、證據規則等法學領域内容。但需注意,這種定義更多是當代學者對古代概念的擴展解讀。
曆史典故
宋代周密《癸辛雜識》記載:“江西人好訟……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反映出當時訟學已成為系統化的職業教育,甚至形成特定教材與教學方法。
提示
若需了解不同詞典的具體釋義差異,可查閱滬江線上詞典或漢典的詳細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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