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有罪入獄,寬容而不加刑具。頌,古“容”字。《漢書·惠帝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 顔師古 注:“古者頌與容同。”《漢書·刑法志》:“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繫者,頌繫之。” 顔師古 注:“頌讀曰容。容,寬容之,不桎梏。” 宋 楊萬裡 《與張嚴州敬夫書》:“縱幽囚,罷逮捕,息鞭笞,去頌繫。”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神女》:“生以謀殺論死,備歷械梏;以諸未獲,罪無申證,頌繫之。”
頌系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考釋
“頌系”為古代法律術語,指對尚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寬待,暫時免除刑具拘束的制度。該詞源自《漢書·刑法志》,唐代顔師古注:“頌讀曰容,謂寬容之,不桎梏也。”其核心含義為“容其身體,不拘禁于獄具”。
基本釋義
“頌”通“容”,意為寬容;“系”指拘禁。合指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囚犯免除鐐铐等刑具,但仍需羁押候審。例如《漢書·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
曆史來源與適用範圍
此制多見于漢代,適用于貴族、官員或特殊群體(如孕婦)。《唐律疏議》中亦有類似規定:“諸應議、請、減者……皆散禁,不合枷鎖。”可見其作為古代“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實踐。
社會意義
頌系制度體現了古代法律對人權的有限尊重,同時維護了特權階層的尊嚴。其背後既有儒家“恤刑慎罰”理念,亦受等級制度影響,如《禮記·曲禮》所述“刑人不在君側”。
演變與消亡
宋代以後,隨着司法制度嚴密化,頌系逐漸被“散禁”“保候”等替代。清代學者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評述:“頌系之制,實為後世緩刑之權輿。”
參考資料
“頌系”是漢代法律術語,指對特定罪犯在拘禁時不施加刑具的寬容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頌”通“容”,意為寬容;“系”指拘禁。合指對有罪者入獄時免除刑具束縛。這一制度體現了古代法律對特殊群體的恤刑原則。
曆史背景與適用對象
據《漢書·惠帝紀》記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六百石以上官吏、侍奉皇帝的知名宦官等特權階層犯罪時,可享受“頌系”待遇。後來擴展至老弱病殘等群體,如《漢書·刑法志》提到80歲以上老人、8歲以下兒童、孕婦及侏儒等,拘禁時可不戴刑具。
文獻依據
顔師古注《漢書》明确:“頌讀曰容,容,寬容之,不桎梏。”宋代楊萬裡、清代蒲松齡的作品中也有相關記載,說明該制度影響深遠。
制度意義
作為漢代特色司法制度,“頌系”既維護了貴族特權,也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人道關懷,反映了古代“禮法結合”的法律思想。
注:部分現代資料(如)誤将“頌系”解釋為“贊美的系列”,此為詞語演變中的歧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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