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有罪入狱,宽容而不加刑具。颂,古“容”字。《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繫。” 颜师古 注:“古者颂与容同。”《汉书·刑法志》:“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繫者,颂繫之。” 颜师古 注:“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 宋 杨万里 《与张严州敬夫书》:“纵幽囚,罢逮捕,息鞭笞,去颂繫。”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神女》:“生以谋杀论死,备歷械梏;以诸未获,罪无申证,颂繫之。”
颂系的汉语词典释义与历史考释
“颂系”为古代法律术语,指对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宽待,暂时免除刑具拘束的制度。该词源自《汉书·刑法志》,唐代颜师古注:“颂读曰容,谓宽容之,不桎梏也。”其核心含义为“容其身体,不拘禁于狱具”。
基本释义
“颂”通“容”,意为宽容;“系”指拘禁。合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囚犯免除镣铐等刑具,但仍需羁押候审。例如《汉书·惠帝纪》载:“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历史来源与适用范围
此制多见于汉代,适用于贵族、官员或特殊群体(如孕妇)。《唐律疏议》中亦有类似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皆散禁,不合枷锁。”可见其作为古代“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实践。
社会意义
颂系制度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人权的有限尊重,同时维护了特权阶层的尊严。其背后既有儒家“恤刑慎罚”理念,亦受等级制度影响,如《礼记·曲礼》所述“刑人不在君侧”。
演变与消亡
宋代以后,随着司法制度严密化,颂系逐渐被“散禁”“保候”等替代。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评述:“颂系之制,实为后世缓刑之权舆。”
参考资料
“颂系”是汉代法律术语,指对特定罪犯在拘禁时不施加刑具的宽容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颂”通“容”,意为宽容;“系”指拘禁。合指对有罪者入狱时免除刑具束缚。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特殊群体的恤刑原则。
历史背景与适用对象
据《汉书·惠帝纪》记载,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六百石以上官吏、侍奉皇帝的知名宦官等特权阶层犯罪时,可享受“颂系”待遇。后来扩展至老弱病残等群体,如《汉书·刑法志》提到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儿童、孕妇及侏儒等,拘禁时可不戴刑具。
文献依据
颜师古注《汉书》明确:“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宋代杨万里、清代蒲松龄的作品中也有相关记载,说明该制度影响深远。
制度意义
作为汉代特色司法制度,“颂系”既维护了贵族特权,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反映了古代“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注:部分现代资料(如)误将“颂系”解释为“赞美的系列”,此为词语演变中的歧义,需结合历史语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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