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為離任長官送行的屬吏。《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終以緻敗” 裴松之 注引《世語》:“母以 經 典兵馬而擅去,對送吏杖 經 五十。” 唐 王貞白 《送馬明府歸山》詩:“送吏各獻酒,羣兒自擔書。”
(2).指押送人犯的吏卒。《後漢書·第五種傳》:“於是 斌 将俠客晨夜追 種 ,及之於 太原 ,遮險格殺送吏,因下馬與 種 , 斌 自步從。”
“送吏”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和古典文學中,意指送别官吏的行為或負責送行事務的相關官吏。在漢語詞典角度,該詞可拆解為“送”(送行、贈送)和“吏”(官吏、官員),組合後強調與官吏離職、調任或公務相關的送行儀式或角色。例如,在唐代詩歌或史書中,“送吏”常描述地方官員離任時,同僚或民衆舉行的送别活動,體現古代官場禮儀和文化内涵。
根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的定義,“送吏”可指代送行之吏或送行事件,多見于唐宋時期文獻,如《舊唐書》中記載“遣送吏護行”,指派遣官吏護送離職官員。在語義上,它隱含尊重與禮節,反映了古代官僚體系的社交規範。來源:《漢語大詞典》。
“送吏”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為離任長官送行的屬吏
指古代官員離任時,下屬官吏或朝廷派遣的人員前來送行。例如《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注引《世語》中提到“對送吏杖經五十”,唐代王貞白詩中也有“送吏各獻酒”的描述。
使用場景:多用于官員調職、卸任時的正式送别場合。
押送人犯的吏卒
指負責押解犯人的吏卒。如《後漢書·第五種傳》記載“遮險格殺送吏”,此處“送吏”即指執行押送任務的吏卒。
“送吏”一詞根據語境不同,既可表達對離任官員的禮節性送别,也可指代執行押送任務的吏卒。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文獻或上下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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