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訟。 明 郎瑛 《七修類稿·事物·集福庵》:“知府 伍疇中 用價承佃,都禦史 毛貞甫 亦用價佃之;一則曰‘近吾家也’,一則曰‘地,舊吾家施也’,竟成訟奪。”
"訟奪"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文言詞彙,現代漢語詞典中通常未單獨收錄該詞條。根據其構詞法及古籍用例分析,其含義可拆解為:
"訟"的本義
指争辯、訴訟。《說文解字》釋:"訟,争也"(卷三·言部),強調通過言辭辯論解決争端 。
典籍例證:
《周禮·地官》:"聽其獄訟",鄭玄注:"争罪曰獄,争財曰訟" 。
"奪"的核心義
表示強行取得、剝奪。《說文解字》:"奪,手持隹失之也"(卷四·隹部),引申為強力奪取 。
法律語境:
《唐律疏議》中"奪"多指非法侵占,如"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卷十三·戶婚) 。
"訟奪"的複合義
二字連用強調通過訴訟手段争奪權益或資源,多見于明清判牍文獻。例如:
"田産訟奪,務在驗契勘界"(《明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
指因土地所有權糾紛訴諸官府裁斷。
法律典籍用例
表明該詞專指對不動産的司法争奪行為。
古漢語詞典釋義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雖未直接收錄"訟奪",但分釋:
"訟:訴訟;奪:強取",複合義為"因争奪而興訟" 。
在當代法律語境中,"訟奪"可對應"訴争財産"或"确權訴訟",但已非規範術語。研究古代法制史時需注意其特指以訴訟為手段的資源争奪行為,區别于一般民事糾紛。
注:因"訟奪"為生僻詞,釋義需綜合古籍用例及構詞法推證,現代詞典多未單列條目。
“訟奪”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争訟,多指因財産、權益等糾紛引發的法律訴訟或争執。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由“訟”(訴訟、争辯)和“奪”(争奪、強取)組成,整體表示通過訴訟手段争奪權益的行為。例如明代郎瑛《七修類稿》中記載的案例:“竟成訟奪”,即因土地歸屬問題引發訴訟。
語境與用法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或正式文書中因財産、土地等産生的法律糾紛。例如兩方對同一塊土地均聲稱擁有所有權,最終通過官府訴訟解決争議的場景。
權威來源
滬江線上詞典與《七修類稿》原文均明确該詞為“争訟”之意,且引用同一曆史案例佐證,說明其用法具有文獻依據。
“訟奪”強調通過司法途徑争奪權益,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相關文本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近義詞,可參考《七修類稿》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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