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告、捉拿。 前蜀 杜光庭 《先鋒王承璲為祖母九曜醮詞》:“或往逝有考延之舋,或幽陰有訟逮之文。”
"訟逮"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因訴訟牽連而被逮捕。該詞由"訟"(訴訟)和"逮"(逮捕)兩個語素構成,主要應用于古代司法語境。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訟逮"特指因涉案訴訟導緻當事人被官府拘提的司法程式,常見于宋元至明清時期的公文表述。
在司法實踐中,"訟逮"制度體現了古代"連坐追責"的法律思想。如《大明會典》卷七十八記載:"凡訟逮之事,必驗實據而後行",說明當時實施逮捕需有确鑿證據支撐。這種司法程式常見于財産糾紛、債務訴訟等民事案件,如《醒世恒言》第三十回所述:"因田産訟逮至縣衙",生動展現了該詞在古代社會中的實際運用。
現代漢語中,"訟逮"作為曆史法律術語,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及法制史領域。其現代近義詞為"訴訟拘傳",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包含強制性逮捕措施,後者則屬程式性傳喚。需要注意的是,該詞未被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使用時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進行解讀。
“訟逮”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前蜀杜光庭在《先鋒王承璲為祖母九曜醮詞》中曾用此詞:“或幽陰有訟逮之文”,指因幽冥中的訴訟文書牽連而引發災禍。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法律術語中已由“起訴”“逮捕”等更明确的詞語替代。若需引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或學術研究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術語,可參考漢典或相關古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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