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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見的意思、訟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訟見的解釋

謂為衆人所見。訟,通“ 公 ”。《淮南子·兵略訓》:“夫有形埒者,天下訟見之;有篇籍者,世人傳學之。” 高誘 注:“公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訟見"是漢語詞彙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需從構詞法和訓诂學角度解析其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及《漢語大詞典》的釋義體系分析:

一、單字訓釋

  1. 訟:本義為争辯是非,《說文解字》釋為"争也",特指法律訴訟行為。《周禮·秋官·大司寇》鄭玄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引申為公開辯論或提出異議的行為。
  2. 見:甲骨文象目視物之形,《說文》訓為"視也",既有"看見"的實義(如《論語·裡仁》"見賢思齊"),也含"見解"的虛指(如《晉書·王渾傳》"敢陳愚見")。

二、複詞考辨 "訟見"屬動賓式複合詞,其構成符合上古漢語"動詞+受事賓語"的語法規則。結合《故訓彙纂》所載曆代注疏,可解作:

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及《辭海》正式收錄,相關釋義參考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22年版)的類義詞考釋體系。建議學術寫作中使用時需标注原始文獻出處。

網絡擴展解釋

“訟見”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1. 基本釋義
    “訟見”意為“為衆人所見”,其中“訟”通“公”(即公開、普遍)。該詞強調事物或現象被廣泛知曉或觀察到的狀态。

  2. 通假關系與字義解析

    • 訟:此處為通假字,通“公”,表示公開、普遍,而非其本義“訴訟”。
    • 見:指“看見、顯現”,即被觀察到。
  3. 文獻例證
    出自《淮南子·兵略訓》:“夫有形埒者,天下訟見之;有篇籍者,世人傳學之。”
    譯文:有形迹的事物,天下人都能看見;有文字記載的内容,世人便會傳習。
    東漢學者高誘注:“訟,公也”,進一步佐證了“訟”的通假用法。

  4.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事物因具有明确形态或特征而被廣泛認知,如自然現象、典籍制度等。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

  5. 延伸理解
    清代鄭孝胥詩句“紛紛聚訟見己小”中,“訟見”引申為“公開争論”,體現了詞義的擴展。

“訟見”屬于古漢語中的通假現象,需結合上下文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淮南子》原文或高誘注本(參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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