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非法地私自對人施用刑罰。亦指私自對人施用的刑罰。 宋 陳亮 《上光宗皇帝鑒成箴》:“勿私賞以格公議,勿私刑以虧國律。” 明 劉基 《夏後氏之郊》:“夫 鮌 以治水績用弗成,而 舜 殛之 羽山 ,天下鹹服。則 鮌 天下之罪人也。故 舜 之刑,非私刑也,天刑也。” 巴金 《家》三一:“‘在我們家裡總不會有人用私刑拷打我。’ 覺慧 昂然地說。”
“私刑”在漢語語境中指未經法律授權程式,由個人或團體擅自對他人實施的懲罰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核心特征是“超越法定權限,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私自裁決并執行處罰”。這一行為包含三個構成要素:一是主體的非官方性,即執行者不具備司法權力;二是程式的非法性,完全脫離法律監督;三是手段的強制性,常伴隨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害。
從法律屬性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明确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刑事犯罪。司法實踐中,私刑行為可能涉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等多個罪名。社會危害性層面,這類行為不僅破壞法治秩序,還易引發群體性暴力事件,據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白皮書數據顯示,涉及私刑的治安案件同比上升12.7%,凸顯社會治理難點。
曆史維度考察,《中國法制史》記載,私刑現象在宗族勢力強盛時期尤為突出,表現為“家法處置”“族規懲戒”等形式。現代法治體系建立後,國家通過立法明确将刑罰權收歸司法機關統一行使。當前社會治理中,該詞彙常與網絡暴力、鄉村治理等社會熱點問題産生關聯,成為法學界研究轉型期社會矛盾的重要标本。
私刑是指不依照法律規定或法定程式,私自對他人施加的非法刑罰或暴力懲罰。以下是該詞的詳細解釋:
私刑是未經合法授權,由個人或群體擅自實施的處罰行為。其核心特點是違背法律程式,例如通過毆打、拘禁等方式“懲罰”他人,常見于民間糾紛或社會沖突中(如提到的香港暴徒案例)。
中國的私刑現象可追溯至古代,如商纣王對忠臣的酷刑,以及成語“請君入甕”反映的私刑傳統。曆史上私刑常與官刑(官方刑罰)對立,尤其在明末魏忠賢專政時期被廣泛記載。
私刑嚴重破壞法治原則,現代法律體系明确禁止此類行為。其危害不僅在于對個體的傷害,更在于動搖社會對公權力的信任()。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法學詞典或權威法律釋義(來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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