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周禮》秋官之屬。掌五刑之法。見《周禮·秋官·司刑》。後泛指主管法律刑罰的官。 唐 李賀 《昌谷詩》:“縣省司刑官,戶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見 昌谷 之民,不好争訟,不少王稅。” 唐 杜牧 《分司東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劉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韻》:“ 禹 謨推掌誥, 湯 網屬司刑。”
司刑是古代官職名稱,專指掌管刑罰事務的司法官員。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周禮》記載的“司刑中士”,屬于秋官司寇下屬,負責刑書制定與刑罰執行。唐代武則天時期曾将大理寺更名為“司刑寺”,主管審判複核全國重大案件,體現其司法核心職能(《新唐書·百官志》)。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釋“司”為“主其事”,強調該官職的執法主體性。
現代《漢語大詞典》将“司刑”定義為“執掌刑法之官職”,其職能涵蓋案件審理、刑罰裁量及律令解釋(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進一步指出,該職常與司寇、廷尉等司法官職形成權力制衡體系。
“司刑”是古代官職名稱,其含義和演變如下:
一、基本定義 “司刑”指掌管刑罰的官員,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屬西周司法體系中的官職,負責執行“五刑之法”(墨、劓、刖、宮、大辟)。後泛指主管法律刑罰的職官,如唐代将刑部改稱“司刑”,主官稱司刑大夫。
二、詞源結構 由“司”(掌管)和“刑”(刑罰)組合而成,體現其核心職能是司法審判與刑罰執行。
三、曆史沿革
四、職能擴展 除執行刑罰外,還涉及案件審理、律法修訂等職責,如杜牧詩句“湯網屬司刑”暗喻司法公正。
可通過漢典、HttpCN詞典等來源進一步考證曆史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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