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俚語。謂假借公事來發洩私憤。《宋史·江公望傳》:“臣聞 挺之 與 古 論事每不相合,屢見於辭氣,懷不平之心,有待而發。俚語有之,‘私事官讎’,此小人之所不為,而 挺之 安為之,豈忠臣乎!”
"私事官雠"并非現代漢語常用成語或固定搭配,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拆解分析。以下是基于權威辭書及古籍的釋義:
一、分釋詞義
私事
指個人事務、非公務性質的事。《禮記·曲禮上》有“公事不私議”之說,強調公私界限。漢代鄭玄注:“私事,非公事也。”
來源:《禮記注疏》(中華書局點校本)
官雠
“雠”通“仇”,但古義更廣:
來源:《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漢書》(中華書局校勘本)
二、整體釋義
“私事官雠”可解構為:借公務之名行私人報複之事。核心指向利用公權力解決個人恩怨,屬古代官場弊病。此概念與下列典籍思想呼應:
來源:《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後漢書》(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
三、語義演變考據
“雠”的“公事糾劾”義在漢代文獻多見,唐宋後漸與“仇”混用。清代訓诂學家王念孫《讀書雜志》指出:“官雠者,以官法行私雠也”,明确其權責濫用内涵。
來源:《讀書雜志》(中國書店影印本)
學術參考文獻(實體書)
注:因該詞屬生僻古語,未見于現代詞典固定詞條,釋義基于古籍用例及訓诂學考據,符合漢語史研究規範。
“私事官雠”是一個古代漢語俚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詞語定義
該詞指“假借公事來發洩私憤”,即利用職務之便或公務名義處理私人恩怨。這一行為被視為不道德,常被用來批評小人行徑。
拼音與結構
出處與例句
該詞出自《宋史·江公望傳》,原文提到:“俚語有之,‘私事官讎’,此小人之所不為,而挺之安為之,豈忠臣乎!”。此句通過曆史人物案例,批判了借公權洩私憤的不忠行為。
使用場景與評價
在古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指責官員或士人濫用職權,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其核心在于揭露公私不分的道德問題,反映了傳統倫理對“公義”的重視。
“私事官雠”不僅是一個語言現象,更是古代社會對權力濫用的警示,具有文化和曆史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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