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創設的理法、規矩。《管子·法禁》:“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
"私理"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學基礎 該詞由"私"(《說文解字》釋為"自營謂之私")與"理"(《廣雅》釋為"道也")構成,本義指個體行為準則。在構詞法上屬于偏正結構,強調私人屬性的道理體系。
二、權威詞典釋義
三、語義應用特征 在語用層面呈現三個顯著特點:
該詞在司法文書、社會學研究及倫理學著作中出現頻率較高,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國知網(CNKI)核心期刊《語言研究》2023年第2期專題論述。
“私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私自創設的理法或規矩”,通常指個人或小群體為滿足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規則,與公共法律或社會共識存在沖突。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私理”由“私”(私人、非公開)與“理”(規則、道理)組成,強調規則的非公開性與主觀性。例如,在《管子·法禁》中提到,若君主制定的法度不統一,臣民便會背離法律而自立“私理”。
出處與背景
該詞最早見于古代文獻,如《管子》中的“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反映古代對法律統一性的重視,以及反對以個人意志破壞公共秩序的思想。
特點與運用
“私理”一詞多含貶義,強調個人或群體主觀制定的規則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性,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批判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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