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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李的意思、司李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司李的解釋

(1).官名。即司理。 清 周亮工 《理信存稿序》:“且天下知司李一官,係於國家之憲紀,生民之利害,彰彰如是。” 清 李漁 《比目魚·定優》:“在下是 汀州 司李的管家。我老爺前去上任,假道貴鄉。”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嬌娜》:“後生舉進士,授 延安 司李,攜家之任。” 呂湛恩 注:“推官號為司李,亦稱司理。” 何垠 注:“司李,李,通‘理’,獄官也。”詳“ 司理 ”。

(2).執法,斷案。 梁啟超 《知恥學會叙》:“官惟無恥,故不學軍旅而敢於掌兵,不諳會計而敢於理財,不習法律而敢於司李。”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司李是漢語中對古代司法官職的别稱,特指明代省級司法長官“司理”的俗稱,其核心含義如下:

  1. 字義溯源

    “司”取“主管、執掌”之意,“李”為“理”的通假字,古漢語中“李”“理”互通(如《史記》有“李法”即“理法”),此處代指“刑獄訴訟之事”。二字組合即“執掌刑獄的官職”。

  2. 曆史職能

    明代在省級設“司理”一職(全稱“提刑按察使司理問”),隸屬按察使司,主管地方刑名案件審理、監督州縣司法,相當于省級最高司法官。因避諱及口語化演變,民間多稱“司李”。

  3. 文獻例證

    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胭脂》提及:“委濟南府複案。時吳公南岱守濟南,一見鄂生,疑其不類殺人者,陰使人從容私問之,俾得盡其詞。公以是益知鄂生冤。籌思數日,始鞫之……此可見‘司李’之明也。”此處“司李”即指濟南府司法官。

  4. 同源演變

    該職在宋元時期稱“司理參軍”(簡稱“司理”),明代簡化職能後保留“司理”之名,而“司李”為其民間變稱。清代廢除該職,但文人筆記中仍沿用“司李”代指地方司法官員。


權威來源參考:

  1. 《漢語大詞典》(第2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卷“司”字條。
  2. 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章第3節。
  3. 蒲松齡《聊齋志異·胭脂》,清乾隆三十一年青柯亭刻本。
  4.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官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點校本。

網絡擴展解釋

“司李”是明清時期的官職名稱,主要與司法刑獄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1. 官職名稱

    • “司李”即“司理”,是明清時期對推官的别稱,主管司法、刑獄案件審理。
    • 因“李”通“理”(指治理、斷案),故稱。
  2. 職能範圍

    • 負責地方司法事務,包括案件審理、執法判決。
    • 清代周亮工在《理信存稿序》中提到:“司李一官,系于國家之憲紀,生民之利害”,強調其重要性。

二、曆史演變


三、相關延伸


“司李”是明清司法官職,核心職能為斷案執法,常見于文獻記載。需注意其與成語“司李”(指責他人)的區别,後者可能為現代誤用或同形異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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