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名。即司理。 清 周亮工 《理信存稿序》:“且天下知司李一官,係於国家之宪纪,生民之利害,彰彰如是。” 清 李渔 《比目鱼·定优》:“在下是 汀州 司李的管家。我老爷前去上任,假道贵乡。”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娇娜》:“后生举进士,授 延安 司李,携家之任。” 吕湛恩 注:“推官号为司李,亦称司理。” 何垠 注:“司李,李,通‘理’,狱官也。”详“ 司理 ”。
(2).执法,断案。 梁启超 《知耻学会叙》:“官惟无耻,故不学军旅而敢於掌兵,不諳会计而敢於理财,不习法律而敢於司李。”
司李是汉语中对古代司法官职的别称,特指明代省级司法长官“司理”的俗称,其核心含义如下:
字义溯源
“司”取“主管、执掌”之意,“李”为“理”的通假字,古汉语中“李”“理”互通(如《史记》有“李法”即“理法”),此处代指“刑狱诉讼之事”。二字组合即“执掌刑狱的官职”。
历史职能
明代在省级设“司理”一职(全称“提刑按察使司理问”),隶属按察使司,主管地方刑名案件审理、监督州县司法,相当于省级最高司法官。因避讳及口语化演变,民间多称“司李”。
文献例证
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提及:“委济南府复案。时吴公南岱守济南,一见鄂生,疑其不类杀人者,阴使人从容私问之,俾得尽其词。公以是益知鄂生冤。筹思数日,始鞫之……此可见‘司李’之明也。”此处“司李”即指济南府司法官。
同源演变
该职在宋元时期称“司理参军”(简称“司理”),明代简化职能后保留“司理”之名,而“司李”为其民间变称。清代废除该职,但文人笔记中仍沿用“司李”代指地方司法官员。
权威来源参考:
“司李”是明清时期的官职名称,主要与司法刑狱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官职名称
职能范围
“司李”是明清司法官职,核心职能为断案执法,常见于文献记载。需注意其与成语“司李”(指责他人)的区别,后者可能为现代误用或同形异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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