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y of execution;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 ************,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簡稱
死緩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創造。這種規定為了貫徹“少殺”的政策,給被************的犯罪分子以最後的悔改和立功贖罪的機會
“************,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簡稱。我國在刑罰制度上的一項創造。屬于死刑範疇,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適用于應當************,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予以減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刑法中的一項特殊死刑執行制度,指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暫不執行死刑,給予一定的考驗期,根據其在考驗期内的表現決定最終是否執行死刑。其核心含義和法律適用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緩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法院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由監獄機關考察其在緩刑期間的表現。若在二年緩期内無故意犯罪,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
罪犯的罪行必須達到“應當判處死刑”的嚴重程度,但存在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如自首、立功、被害人過錯等),可不立即執行。
累犯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可根據犯罪情節決定限制減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死緩制度體現了中國刑法“保留死刑,嚴格適用”的原則,既威懾嚴重犯罪,又通過“給出路”政策促進罪犯改造,減少死刑實際執行數量,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導向。
法律依據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8號)
死緩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制度。它針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通過勞動改造觀察其表現,再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二、適用條件
三、法律後果
在2年緩期執行期間,根據罪犯表現分為以下情形:
四、制度意義
死緩并非“緩一緩再死”,而是通過嚴格考察為罪犯提供改過機會,多數情況下可避免死刑立即執行。
如需了解更多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查看來源網頁(如、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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