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束箭。數量說法不一。《詩·魯頌·泮水》:“角弓其觩,束矢其搜。” 朱熹 集傳:“五十矢為束,或曰百矢也。”《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 注:“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國語·齊語》:“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 韋昭 注:“十二矢為束。” 清 錢謙益 《陸孟凫墓志銘》:“贖鍰自束矢已上,署字輒泚筆不下。”參見“ 束矢鈞金 ”。
束矢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與禮制文化中具有特殊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本義考據 "束矢"字面指百支為一捆的箭矢,《周禮·秋官·大司寇》鄭玄注明确記載:"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與",這是周代對訴訟當事人繳納實物的量化标準。在青銅器銘文中,"束矢"作為計量單位頻繁出現,如西周中期青銅器《衛盉》銘文記載的實物交易記錄。
二、司法引申 作為先秦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束矢"發展出特定法律内涵。《國語·齊語》載管仲改革措施:"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指涉訴訟雙方需預先繳納束矢作為保證金。若敗訴,則"不入束矢"意味着沒收保證金,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明是非,斷曲直"的司法理念。
三、文化象征 在禮制層面,《禮記·曲禮》記載諸侯朝觐時"乘墨車,載孤矢,貢金九牧,鑄鼎象物",其中"孤矢"即束矢的禮制化呈現,象征軍事權力與司法威嚴的結合。這種将軍事器械轉化為司法憑證的做法,深刻反映了中國古代"兵刑同源"的政治哲學。
“束矢”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以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束矢”字面指一捆箭矢,但具體數量存在多種說法:
作為成語使用時,衍生出兩層象征意義:
在《詩經·魯頌·泮水》中出現過文學化描寫:「角弓其觩,束矢其搜」,形容箭矢整裝待發的狀态。同時與「鈞金」組合為「束矢鈞金」,特指古代訴訟繳納的財物,後引申為珍貴人才或事物的代稱。
提示:該詞的具體釋義需結合文獻語境,不同曆史時期對「束」的數量定義存在差異。如需深入考證,可查閱《周禮》《國語》等先秦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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