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文書的吏員。《漢書·遊俠傳·陳遵》:“ 遵 馮幾,口占書吏,且省官事。” 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諾臯記上》:“ 李公佐 大曆 中在 廬州 ,有書吏 王庚 請假歸,夜行郭外,忽值引騶呵辟,書吏遽映大樹窺之,且怪此無尊官也。”《警世通言·旌陽宮鐵樹鎮妖》:“﹝ 陳勳 ﹞聞真君傳授 吳猛 道法,今治 旌陽 ,恩乃百姓,遂來拜謁,願投案下,充為書吏,使朝夕得領玄教。”《紅樓夢》第八六回:“監裡提出 薛蟠 ,刑房書吏俱一一點名。” 劉師培 《論新政為民病之根》:“凡獄訟征科諸巨事,其有舞文曲法者,必紳耆為之通關節,書吏為之做爪牙。”
"書吏"是古代中國行政體系中負責文書處理的基層辦事人員,其職能介于官與役之間。根據《漢語大詞典》的定義,書吏指"官府中承辦文書的小吏",其職責包括檔案管理、公文謄錄、賦稅登記等具體事務。
從曆史沿革來看,書吏制度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令史"與"書佐"。唐代六部衙門設"書令史",宋代改稱"貼司",明清兩代在州縣衙門普遍設置書吏,形成"六房書吏"體系,對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職能。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清代書吏需通過"考職"獲得任職資格,五年役滿後可授予九品官職。
書吏的日常工作具有專業技術性,需掌握"朱墨點勘"的公文批注方法,熟悉《大清會典》等行政法典。明代《吏學指南》記載:"書吏掌案牍,理文書,須通曉律令格式",表明其需具備法律文書處理能力。在地方行政中,書吏實際承擔着賦稅征收、司法案卷整理等核心工作,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強調:"錢糧全憑書吏,案牍皆賴經承"。
該職位的設置體現了古代官僚體系中的專業分工,但同時也衍生出"吏弊"問題。清代《皇朝經世文編》記載:"州縣書吏,多者千人,少者數百",揭示出書吏群體規模龐大且存在冗員現象。現代學者研究認為,書吏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運作機制對當代檔案管理仍有借鑒意義。
書吏是古代官署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職責涵蓋檔案管理、公文起草及行政輔助等。以下從定義、職責、曆史演變和地位特點四方面綜合解析:
書吏指承辦公文撰拟、檔案管理的吏員,屬于非正式官員的雇員性質。其主要職責包括:
書吏群體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因其專業能力維持行政運轉,另一方面因缺乏監管常被诟病“貪腐舞弊”。例如清代文獻提到,書吏長期把持實務,甚至出現“吏強官弱”現象()。
擴展知識:古埃及書吏與中國的對比
古埃及書吏除文書職責外,還需掌握數學、天文學知識,并參與經濟管理(),體現了不同文明中相似職業的職能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朝代書吏制度,可參考、8、9的詳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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