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minister in an acting capacity;act as deputy;handle by proxy] 凡官員出缺或離任,由其它官員暫時代理職務
成祖即位,命署理禮部事。——《明史·宋禮傳》
本任官出缺,由别人暫時代理或兼攝。 清 劉大櫆 《颍州府通判呂君墓表》:“越二年,署理 五河 縣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上頭一面委人來署理,一面委員來守堤。”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二篇:“這時候 趙爾巽 已經調京……在這過渡期間是藩台 王人文 在署理。”
署理(shǔ l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行政和法律含義的動詞,指臨時代理或暫時代行某個職務或職權。該詞強調在正式負責人缺席或職位空缺時,由他人臨時代為履行職責,具有明确的時效性和非正式性特征。以下是具體解析:
核心含義
指在正職官員離職、空缺或無法履職時,由他人臨時承擔其職責。例如清代文獻《清史稿·職官志》載:“總督出缺,由巡撫署理。”即由下級官員暫代上級職務。
詞源構成
二字組合凸顯“臨時代管”的職能屬性。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暫時代理(職務)。”
示例:“署理政務”。
《漢語大詞典》
釋義:“代理;暫任。”引《清會典》:“官員缺出,以他官暫理曰署理。”。
《辭海》(第七版)
解釋:“舊時指代理官職。現泛指暫時代理職務。”。
詞語 | 區别點 | 示例場景 |
---|---|---|
署理 | 強調官方授權、臨時性 | “署理市長”(需上級任命) |
代理 | 適用範圍廣,無行政色彩 | “代理店長”(商業場景) |
暫代 | 口語化,無制度約束力 | “暫代班主任”(非正式) |
《清實錄·乾隆朝》:“兩江總督員缺,著江蘇巡撫安甯署理。”
“因局長外出考察,副局長王某某署理局務。”(來源:《行政公文寫作規範》)
“署理”是一個曆史性較強的行政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官員職務的臨時代理情況。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該詞:
一、基本含義 指官員職位空缺或原任官離職時,由其他官員臨時兼任或代理該職務的行為。例如《明史·宋禮傳》記載的“命署理禮部事”,即皇帝臨時委派官員代理禮部事務。
二、使用場景
三、與“代理”的區别 雖然兩者都表示暫代職務,但“署理”更強調官方正式委派屬性,常見于古代職官制度。而“代理”適用範圍更廣,可用于非官方場景。
四、現代應用 現代行政體系中已較少使用該詞,但在港澳地區仍保留類似表述(如提到的香港署理行政長官制度)。部分商務領域存在“代辦署理”等變體用法,但屬非規範表述。
示例句子:
“上頭委派人來署理”
“署理五河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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