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隋 代制定各戶等級和納稅标準的辦法。利用這一手段,搜刮隱藏戶口,以防止人民逃稅和抑制士族、豪強占有勞動人口,從而确保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資治通鑒·陳長城公至德三年》:“ 高熲 請為輸籍法,徧下諸州,帝從之,自是姦無所容矣。” 胡三省 注:“輸籍,凡民間課輸,皆籍其數,使州縣長吏不得以走弄出沒。”
“輸籍法”是隋代推行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由隋文帝時期的官員高熲(一說高颎)提出,主要用于規範戶籍管理和賦稅征收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輸籍法又稱“輸籍定樣”,核心是通過制定統一的戶等劃分标準和納稅額度,重新核定全國戶籍,清查隱匿人口,防止百姓逃稅或地方豪強私占勞動力。政府每年派官員核查戶籍,根據資産情況将民戶劃分為不同等級,并按照從輕原則确定稅額,形成定簿記錄。
實施目的
曆史意義
輸籍法是隋代“大索貌閱”(大規模戶籍清查)政策的配套措施,與均田制結合,顯著提升了隋朝的財政收入,為後續大型工程(如大運河)和軍事行動奠定了經濟基礎。這一制度也被視為唐代租庸調制的雛形,對後世賦稅制度影響深遠。
補充說明:部分網絡資料将“輸籍法”解釋為處理俘虜歸屬的法律(如),但結合曆史文獻和權威研究,此說法存在偏差,需以隋代經濟政策的釋義為準。
《輸籍法》是指将人口所屬地調查記載到戶籍上的一項法律程式。它用來記錄、管理和調控人口的來源和遷移情況,以便對人口進行統計、管理和服務。
《輸籍法》的拆分部首是「竹」、「米」、「水」。它的筆畫數為21畫。
《輸籍法》這個詞來源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舊時中國皇帝統治下的一種戶籍制度。在繁體字中,它的寫法為「輸籍法」。
古代漢字中的《輸籍法》是由繁體字「輸籍法」演變而來。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它可能有一些變體和不同的書寫方式,但整體結構和意思基本相同。
1. 根據《輸籍法》,所有遷入該縣的人員都需要在一周内前往本地人口管理處進行注冊。
2. 該市的《輸籍法》要求所有離開該區的人員必須提前注銷戶籍。
3. 《輸籍法》的實施,為該國的人口統計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數據。
組詞:遷籍、戶籍、人口普查
近義詞:流動人口管理法
反義詞:人口流動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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