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稅的名目。《舊唐書·食貨志上》:“今併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切名目勒停。”《新唐書·食貨志二》:“今錢重貨輕,若更為稅名,以就其輕,其利有六。”
稅名指稅收種類的法定名稱,是區分不同稅種的規範化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二者結合即稅收項目的法定名稱,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
稅名需由稅法明文規定,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明确稅種設立需依法律執行。
不同稅名對應特定征稅對象、稅率及征管規則,如“消費稅”針對特定消費品,“房産稅”以不動産為課稅标的。
參考來源:
因當前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條目,本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對“稅”“名”的釋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國人大網)、《稅法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中關于稅種定名的法律闡釋。建議通過權威工具書或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獲取詳細定義。
“稅名”是稅收領域的基礎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指征稅的具體名目或分類,即根據不同征稅對象、稅率或用途設置的稅收項目名稱。例如現代稅收體系中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均屬于不同稅名。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
作為稅收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稅名直接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的18個稅種,包括:
在特定語境下,該詞可能引申為“名義稅目”,即形式上存在但實際未産生稅負的項目,這種用法多見于非正式表述。
注:如需了解完整稅種目錄,可查閱財政部官網公布的《現行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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